
普法小课堂又双叒叕开讲了!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软暴力”做出了法律定义: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让我们通过影片了解“软暴力”
的通常表现形式
△《 破冰行动》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无名之辈》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杀破狼》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软暴力”并不温柔,杀伤力甚至更大
由此可见,“软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它是通过震慑被害人心理,使其产生恐惧和心理强制的犯罪手段。相对于普通暴力在肢体上的“硬刚”,“软暴力”没有肢体接触和人身损害,但是它带来的心理恐惧却与普通暴力一样巨大,甚至更为严重。犯罪分子往往以“软暴力”的形式来规避法律制裁,特别是近年来,“软暴力”犯罪日益成为黑恶势力为非作歹的常用手段。
以下情形可能获罪
请看候选名单

黑恶势力实施的或者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携带凶器实施的。

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由于他们出色的演技
可能荣获一项或数项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