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货车司机
并敲诈勒索财物
最终
将自己“碰”到了监狱里



案件经过

2023年6月9日,刘文(化名)骑自行车在马路上“盯梢”,物色“碰瓷”对象。当天晚上,刘文“物色”到了目标,便骑着自行车故意撞上王叶(化名)驾驶的货车,并向对方“索赔”1000元。王叶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刘文生龙活虎,中气十足,并未受伤,便知道自己没有撞到对方,但又害怕对方死缠烂打,纠缠自己,只好按照要求转账。

尝到了甜头的刘文隔天又开始行动,这次以报警处理要挟对方,对方虽明知自己并未撞到刘文,但担心报警耽搁时间,选择息事宁人,接受私了赔钱。
6月9日至12日期间,刘文先后在桂林、柳州实施“碰瓷”活动5起,敲诈勒索5名被害人共计6500元。
“碰瓷”终被抓获
直到第6次,刘文以为自己仍可以像往常一样,赔偿款“手到擒来”,但这回,刘文没有得逞。货车司机敏锐地察觉刘文有“碰瓷”嫌疑,拒绝向其转账并报警。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刘文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5日。公安机关调查后很快便获取了刘文涉案线索。2023年8月10日,刘文自知事情败露,只好将自己“碰瓷”的底细全盘托出。
法院审理
刘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责令刘文退赔5名被害人6500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应当在合乎道德、合乎法律的前提下获取财富。“君子爱财,取之无道”的结果只能是自食恶果。正如刘文利用“碰瓷”获取违法所得,最终让自己锒铛入狱。
每位公民在驾驶车辆行驶时,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如果觉察对方有“碰瓷”之嫌,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拍照、录像,保存证据,并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