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部分区域
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2024年春节期间在全县部分区域禁限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1.除婚丧嫁娶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外,燃放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八7时至24时。
2.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县城区域内全面禁放。
二、禁限放区域
(一)在上述规定燃放时间内可以燃放的区域。
1.县城:彭安街和振阳街以南、栖凤街以北所有区域内;
2.各乡(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选定燃放区域内有序燃放。
(二)所有时段禁止燃放的区域。
1.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压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2.林区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
3.车站、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4.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内外人员密集场所;
5.楼房的楼梯、楼道;
6.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及周边200米以内;
7.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8.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9.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备注:凡购买烟花爆竹的,应当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指定区域燃放。
三、禁限放种类
1.全域全时段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
2.严禁燃放两响炮(二踢脚)、起花炮(窜天猴)、“加特林”等危险性较大的升空类产品,升空类燃放严禁对准林草植被及其他可燃物。
四、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
广大人民群众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燃放管理规定,远离禁止燃放区域,选择安全空旷处,严格按照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主动处理烟花残屑和垃圾。根据《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和抛掷,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有监护人陪同。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违规违法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处罚
对违反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原标题:《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部分区域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