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市中院始终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贯穿到每一起纠纷的预防、化解中。今日,推送市中院民一庭近期审理的几起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典型案件。


案例一: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程某甲、程某乙于2003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3日,程某甲、程某乙抱养一女程某丙,现随程某甲生活。因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夫妻感情一般,于2021年3月,程某甲回到娘家生活至今。2021年5月,程某甲起诉要求与程某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未和好。2022年7月程某甲再次起诉要求与程某乙离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一审判决后,男方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不准予双方离婚。
二审中法院发现了本案新的情况:双方在抱养孩子的时候并没有办理法律规定的抱养手续,未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将程某丙判归程某甲、程某乙任何一方抚养均欠缺基础的法律依据。若尊重“婚姻自由原则”判决双方离婚,把子女问题搁置出来,那么未成年人的利益将陷入无法保护的状态,亦不可取。若按照未成年人的意愿,程某丙表示愿意随程某乙生活,那么准予程某甲与程某乙离婚后,程某乙将恢复到无配偶的状态,孩子与程某乙的年龄差距仅为32岁,不符合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情形,在此期间未成年人的利益亦将无法得到保障。据此,二审法院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考虑,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认定在程某甲及程某乙未对女孩的收养合法化及对其抚养关系作出妥善安排前,暂不准予双方离婚。

相关法条: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典型意义:
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除了需要处理离婚之主诉问题外,还需要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之诉以及财产的分割之诉等从诉。在夫妻双方未对子女的收养合法化及对其抚养关系作出妥善安排前,不予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从判决的角度倒逼双方当事人补办孩子的收养手续,既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范化解私自收养、买卖儿童等潜在风险。


案例二:遗产继承
基本案情:
李某戊生有四个子女,长子李某丙、次子李某丁、长女李某甲、次女李某乙。李某戊夫妻落户某村后购买了两处宅院。2006年,李某戊妻子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2020年,案涉两处宅院被拆迁,补偿方式为一次性货币加实物补偿。大院现金及实物安置补偿合计241万元、安置房面积374.69㎡,小院现金及实物安置补偿合计127万元、安置房面积199.34㎡。2020年4月,李某戊对两套宅院拆迁利益进行了分配,确认大院拆迁款由李某戊领取50万元,剩余补偿款及拆迁补偿安置房由李某丙、李某丁平分。同年5月,李某戊领到160万元拆迁款后,分给李某丙、李某丁每人40万元,给李某甲、李某乙40万元支票一张。但李某甲、李某乙去银行取款时发现,该支票已经被挂失并登记在了李某戊大孙女名下。随后,李某甲、李某乙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母亲遗产,即判决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将属于其的补偿金56.6万元返还;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拆迁大院获得的374.69平方米安置房,拆迁小院获得的199.32平方米安置房。
一审法院对遗产进行了分割,判决后,李某丙、李某丁提起上诉,二审法官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对遗产范围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多个诉讼。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查清事实后制定调解方案,主动上门办案。经过多方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法、情、理多方面采用不同方式劝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果为:李某戊小院所获得的安置房补偿199.34㎡由李某甲、李某乙各半所有;李某戊大院所获得的所安置房补偿374.69㎡由李某丙、李某丁各半所有;该宅院所获得的拆迁款由李某丙、李某丁给付李某戊50万元外,剩余款项由李某丙、李某丁各半所有;李某戊所有的拆迁款项,分给李某丙、李某丁每人40万元(已履行);李某丙之女名下的40万元,为李某戊的拆迁款,李某戊同意分给李某甲、李某乙每人20万。经调解,李某丙同意给付李某甲、李某乙每人6万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支付),剩余28万元由李某丙负责今后李某戊看病、生活花销及老人身故后事宜,与他人无关。此案处理后,老人的生活有了保障,兄弟姐妹和好如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在拆迁中,因为获得巨大利益,许多家庭在利益面前不计亲情,使得原本和睦的家庭破裂。本案中老人在分配拆迁财产时原本给予女儿的40万元支票被大孙女采用不当手段取得,三代人之间发生纠纷。本案如就案办案,对一审认定不当的遗产范围重新认定后改判,双方矛盾定会升级,诉讼不断。两个女儿会诉讼要求侄女返还老人赠与其的财产,父亲百年后,还得再次诉讼分割父亲遗产。在不断的诉讼中,亲情将消耗殆尽,使老人饱受折磨。为确保老人分割完家庭财产后老有所养,妥善化解此类矛盾,承办法官积极和村委协调,通过下基层了解真实情况,与村治保主任、妇女主任形成调解合力,展开联合调解,对四个儿女进行释理明法、对子女不善待老人的行为批评教育,几经调解,各方终于念及亲情,握手言和。


案例三:赡养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与妻子共生育两个女儿,分别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妻子已于2021年10月去世。王某现年87岁,平时依靠其弟弟、弟媳照顾日常起居。王某诉诸法院要求女儿王某甲、王某乙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查明,王某在本村有土地4.2亩,每年领取有老年补贴、低保户补贴和双女补贴。一审法院根据王某的实际需要、王某甲、王某乙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认定王某甲、王某乙每月每人给付王某赡养费200元。王某不服,上诉要求增加赡养费。二审法院考虑到王某虽年老体弱但是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其本人收入加上一审确定的赡养费数额,其总额已经超出本年度山西省低保标准。且二审中王某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现有收入加上一审支持的赡养费后仍无法满足其必要的、生活上的经济需要,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未予支持王某要求增加赡养费的上诉请求。
案情后续:考虑到老人起诉两个女儿,更多地是希望两个女儿在生活上予以照顾,加以陪伴。二审承办法官判后回访,上门向王某甲和王某乙送发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告知其赡养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除了经济上供养之外,还应当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希望他们能够回家看看老人,让老人感受到子女的温暖,得享天伦之乐。经过法官多次苦口婆心的劝解,两位女儿终于同意回家看看老人。在法官的陪伴下,姐妹俩携带礼品回了家,久不见面的父女三人终于坐在了一起,谈话间彼此心结得以化解,87岁老人终于露出笑颜。两位女儿也表示之后会按时支付赡养费,常常去探望父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典型意义:
本案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通过事后当事人来电反馈,结合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综合研判之后,前往当事人居所地做判后回访及法律释明工作,明晰了权利义务,实质性化解了双方矛盾,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能动司法理念及司法为民宗旨意识的集中体现。


案例四: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郝某(男)、郭某(女)经自由恋爱,于201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常常争吵,2019年发现郝某出轨后,双方曾于2022年1月到民政局申请过离婚,后因未在冷静期过后提出申请,未办理离婚,2023年郝某正式提出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随郝某生活,婚生女随郭某生活,双方各自负担其抚养的子女的抚养费。郝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郭某存在再婚的可能性,为保障婚生女的身心健康,应判决婚生女随自己生活为宜。郭某辩称,郝某婚内出轨,婚生子不宜继续与其共同生活。母子三人之间感情非常深厚,实难分开生活,希望法院能判决两子女随自己生活,由郝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二审法官审理后发现,郭某带孩子多年辛劳付出,分居生活后,郭某精神压抑,阻止郝某看望孩子,郝某一年多未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为争夺子女抚养权,均劝孩子随自己生活,导致孩子内心纠结,影响了学习成绩。双方把离婚的负面情绪带给了孩子,不能正确处理离婚和抚养子女的关系。
为妥善处理纠纷,彻底化解矛盾,民一庭家事合议庭法官和家事调解员联合调解,通过现场走访、线上调解、电话沟通等形式,面对面、背靠背多次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对子女和全部财产都进行了妥善处理,郝某、郭某各自负责直接抚养一个孩子,考虑到两个孩子长期在一起生活,且一直由郭某照料,双方同意两个孩子均随郭某生活,郝某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700元,待孩子满8周岁后,根据孩子意愿再做选择。同时,对子女探望权一并处理,郭某配合郝某做好每月两天的探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八十四条、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
《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开启了“依法带娃”时代。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妇联下发了法发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市中院民一庭家事审判合议庭根据通知的精神及本案实际情况,在调解结案的同时,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指导离异的孩子家长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让孩子健康成长。这也是市中院发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原标题:《民生“小”案|与孩子的收养关系未确定,父母离婚判决是否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