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出于其道德情感(情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法理),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既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着想,又促使当事人在法律规定内提出合理请求, 为调解成功创造良好的氛围。

2019年9月6日,彭某磊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我县青石公路上与前方同向薛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无人员受伤。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磊犯危险驾驶罪向我院提起公诉。道交庭庭长安红卫在案件审理中,查阅卷宗后了解到被告人彭某磊年龄较大,家庭生活困难,且无犯罪前科,另了解到被害人薛某某车损轻微,故对被告人彭某磊因未取得谅解而将承担较重刑罚报以极大惋惜。
安红卫庭长在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电话沟通后,了解到被告人彭某磊愿意赔偿,但因被害人要价太高,其无力赔偿;被害人薛某某也愿意谅解,前提是被告人要赔偿他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安红卫庭长分别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开导,陈述利害,向被告人彭某磊讲述取得谅解后的刑罚差别,劝导其被害人确实存在车辆损坏,只要被害人要求不过分,其应尽可能赔偿;向被害人薛某某讲述法律规定,如果其要求不合理,即使没有和解协议,也不影响法院作出从宽处理。
最终,在安红卫庭长的积极组织下,由被告人彭某磊的女婿向被害人薛某某当场支付赔偿款,被害人薛某某向被告人彭某磊出具谅解书。据此,我院判处彭某磊以缓刑。
诚如贝卡利亚所言“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犯下的罪行”,作为刑事法官,既要金刚怒目,疾恶如仇,又需菩萨低眉,悲天悯人。如此,才更易于达到“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本案中的承办法官如果没有悲悯之情,则只需依法判决,又怎会自找麻烦,费劲口舌,千方百计为调解创造条件,苦口婆心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正因为承办法官所具有的道德情感(情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法理),此案不仅民事赔偿调解成功,刑罚亦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