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泉隆乳业有限公司的宗地﹑房产及机械设备
司法拍卖公告
受法院委托,定于2012年12月13日上午9:30分对以下标的按现状在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上和酒店5楼会议室以增价竞买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公告如下:
一﹑本次标的:
①湘潭泉隆乳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根据评估报告显示:标的土地面积约4556㎡(国土证号潭国用【2002】字第A03001号,出让土地,工业用途,房屋建筑面积约1870.03㎡。拍卖参考价328.65万元。
②湘潭泉隆乳业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包括TWRH--02乳化罐,TWTP02调配罐,UHT超高温板式杀箘装置等,拍卖参考价347.44万元。
上述①②号标的优先整体拍卖,整体拍卖参考价676.09万元。
二﹑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自公告之日起,在标的所在地现场展示。
三﹑竞买登记手续办理:竞买人应在2012年12月12日16时前(以款到帐为准)将保证金(整体拍卖保证金 100 万元;1号标的保证金 50 万元,2号标的保证金 50万元)汇入指定帐户(户名: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430015310630525348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县易俗河支行)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与有效汇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来湘潭市中和拍卖有限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签订竞买协议,方可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
四,特别说明:
1.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运费由买受人负责。
2.苗木不计入拍卖范围内,拍卖成交后暂由买受人保管。
3.标的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确权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以及拍卖佣金不予调整。
4.标的办证,过户及移交时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及原产权人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标的所涉及的前期欠费不由买受人承担。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13907329273(吴女士)
13907328890(彭先生)
0731-58396123
联系地点:湘潭市吉安路77号中瀚财富广场A1420室
委托法院监督电话:0731-57757601
详情请查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湘潭市中和拍卖有限公司
湘潭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1月27日
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
锦程司鉴中心[2012]鉴补字第3号
关于对湘潭泉隆乳业有限公司资产价格
补充评估鉴定意见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湘潭县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12年7月16日
委托事项:对湘潭泉隆乳业有限公司资产价格进行补充评估鉴定
鉴定对象:湘潭泉隆乳业有限公司资产价格补充评估
鉴定日期:2012年7月16日----2012年8月31日
鉴定地点:湘潭县姜畲镇,其余为本中心
二、简要案情
湘潭县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对湘潭泉隆乳业有限公司资产价格进行补充评估鉴定。资产项目包括浓浆泵、化验室无菌室、全自动塑袋灌装机、全自动自力袋灌装机、发电机组、不锈钢门、实铁门等。
三、评估鉴定目的
为委托单位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四、评估鉴定基准日
2012年7月16日
五、评估鉴定定义
评估鉴定结论所指价格是:评估鉴定标的在评估鉴定基准日,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原则、供求原则、替代原则、最佳使用原则和估价时点原则,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客观、合理的价格。
六、评估鉴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4、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1、《湘潭泉隆乳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资产重新鉴定报告》
2、申请方王珏提供的《资产评估遗漏项目表及价格》
(三)鉴定方收集的资料
1、现场勘察资料
2、市场调查资料
七、评估鉴定方法
根据评估鉴定目的及评估鉴定对象现状,综合确定选用成本法为主,市场法为辅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八、评估鉴定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中心成立了鉴定小组,制定了鉴定作业方案,根据申请方王珏提供的《资产评估遗漏项目表及价格》的项目数据,依据有关规定机械设备的使用年限、该批设备已使用年限及实际状况,综合确定该批设备的成新率为70﹪。评估鉴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评估鉴定规范和程序,根据委托评估要求以及评估物特点等实际情况,采用成本法为主,市场法为辅的评估鉴定方法,综合计算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1298379.60元,详见《资产价格评估明细表》。
九、评估鉴定结论
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公开市场价值如下 :
1、本次资产价值为:¥1298379.60元;
2、加上锦程司鉴中心[2012]第1号评估的价值为6696046.10元。
合计价值为:7994425.7元。
十、特别说明
锦程司鉴中心[2012]第1号《关于对湘潭泉隆乳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及机械设
备价格评估鉴定报告》与本补充鉴定意见有冲突的部分以本鉴定意见为准。
十一、评估鉴定限定条件
(一)委托方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二)评估标的物现有使用用途和利用方式不改变。
(三)该批鉴定标的,委托方未提供原始票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时间及价格等资料,现以申请方提供的《资产评估遗漏项目表及价格》及现场勘查实际状况为依据,是理论数据具体价值以竟拍变现的实际金额为准,此次鉴定只作拍卖低价的参考依据。
(四)苗木类绿化部分未列入本次资产价格评估的业务范围。对于上述项目的资产价格以竟拍成交后清点的数据为准,如有增加或减少按实际数据调整其总价值。
十二、声明
(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二)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三)本评估鉴定结论有效期自评估期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须另行评估。
(四)评估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它用。未经我中心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及其他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五)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与鉴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六)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如对本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于收到本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其他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另行申请鉴定。
十三、司法鉴定机构
机构名称: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4304008
机构负责人:谢希庭
十四、司法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 谢希庭 (签章) 陈妙峰 (签章)
司法鉴定执业证号 4304008002 4304008041
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1、《资产价格评估明细表》
2、申请方王珏提供的《资产评估遗漏项目表及价格》复印件
3、《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4、《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资产价格评估明细表
序
号
资 产 名 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 价
综合成新率
评 估 价
1
浓浆泵
5t/n
1
28000
70%
19600.00
2
化验室无菌室
1
28500
70%
19950.00
3
全自动塑袋灌装机
2
42000
70%
29400.00
4
全自动自力袋灌装机
1
148000
70%
103600.00
5
发电机组(大)
120KVA
1
14200
70%
9940.00
6
发电机组(小)
10KVA
1
6200
70%
4340.00
7
高位灌
2
402000
70%
281400.00
8
杯装机
2CF-4BQ
1
180000
70%
126000.00
9
160千伏安供电专线及配电间设施
1
500000
70%
350000.00
10
混凝土
1126.26㎡×0.3
192928
70%
135049.60
11
围 墙
285米×5米×0.24米
230000
70%
161000.00
12
不锈钢围墙
30米×2米
78000
70%
54600.00
13
不锈钢门
4.6米×4.5米
70%
14
不锈钢招牌
5米×5.5米
70%
15
实铁门
3米×3.8米
1
5000
70%
3500.00
合 计
129837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