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 关于涉彩礼纠纷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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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4 01:04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双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

为回应人民关切,全面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PART/1

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ART/2

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PART/3

这些给付的财物或支出不属于彩礼

(1)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PART/4

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

(1)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2)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PART/5

完善彩礼返还规则

(1)当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时: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2)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出台意义

彩礼纠纷不是小事,关系家庭和睦,关乎社会稳定,最高法出台涉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为该类案件构建了规范框架,促进了社会对婚姻制度的信心,更能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原标题:《普法|新规出台 关于涉彩礼纠纷新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