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两则案例入选2021年度盐城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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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7 02:06

近日,盐城中院发布2021年度盐城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射阳法院《某银行与卞某某、某房地产公司按揭贷款阶段担保案》《王某某与某银行银行卡盗刷案》入选。

某银行与卞某某、某房地产公司按揭贷款阶段担保案

【裁判要点】

在按揭贷款合同中,虽然当事人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阶段性担保自借款人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因为主债务人即购房人的自身原因怠于办理产权登记,从而加重无过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尤其是民法典实施以后,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抵押预登记的权利人可优先受偿。如主债务人一直不办理产权登记,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则无限期延长,该情形与设定阶段性担保制度的宗旨相悖,有失公允。因此,在所购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而主债务人拖延不办理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应当对借款再继续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

【基本事实】

2018年8月2日,某银行(贷款人)与卞某某、杨某某(借款人、抵押人)、某房地产公司(合同中称“保证人”)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9万元,借款期限60个月;借款人以贷款所购房产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为保证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直至借款人办妥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合同订立后,某银行向卞某某提供借款109万元。卞某某、杨某某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截止2020年11月20日,卞某某、杨某某尚欠某银行本金773828.66元,利息及罚息26212.09元,利率为5.21%,合计800040.75元。某银行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卞某某、杨某某偿还借款本息,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银行并支付律师费4万元。2019年底,某房地产公司获得案涉房屋所在楼的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证明。

【裁判结果】

射阳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苏0924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一、卞某某、杨某某共同向某银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73828.66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二、卞某某、杨某某共同向某银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三、驳回某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某银行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苏09民终692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义】

本案系房地产开发商在为购房人购买其开发的房屋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提供有条件的阶段性担保责任而引起的纠纷。阶段性担保,顾名思义,房地产开发商并非对债务自始至终均提供全部担保责任。从房屋贷款合同内容来看,一般均约定房地产开发商的担保责任自借款人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予以免除,也有部分合同载明自房屋办理预抵押登记之日起免除房地产开发商的保证责任。无论是哪种约定,其本意在于如银行能够依法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一般银行均同意免除房地产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出台前,一般认为预抵押登记不产生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后果。而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出台后,在一定条件下,预抵押登记也可产生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后果。此时银行在完全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仅因主债务人拖延不办理房产证进而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与设定阶段性担保制度的宗旨相悖,故不应得到支持。

王某某与某银行银行卡盗刷案

【裁判要点】

持卡人主张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对信用卡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信用卡账户内资金损失的赔偿责任,发卡行提供交易身份识别信息等反驳证据证明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网络交易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基本事实】

王某某在某银行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尾号为4665。2016年2月26日,手机尾号为0308使用者致电该银行电话银行更改了该卡号的预留手机号码,由尾号为5866变更为0308。客服在核对完身份证号码后,将验证码发至原预留手机尾号5866的手机上,尾号为0308的使用者将正确的验证码告知客服,客服更改预留手机号码。2016年2月28日,手机尾号为0308使用者通过电话客服增加信用卡临时额度4500元。该卡在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3月1日通过京东支付了27笔,合计19451元。2016年7月17日,王某某向该居住地公安局报警,该市公安局出具报警受理回执单。王某某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其对涉案信用卡项下19451.9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滞纳金不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判令某银行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产生的征信不良记录。

【裁判结果】

射阳法院作出(2021)苏0924民初2986号民事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王某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该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09民终661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意义】

在储蓄存款合同中,银行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身份信息的义务,银行负有保护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账户信息的泄露如是持卡人本人原因所致,银行根据相关交易验证信息证明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由储户自行承担责任。若有证据证明银行储户采取欺诈手续骗取贷款或他人盗取持卡人身份信息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射阳法院两则案例入选2021年度盐城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