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一日,南日镇的陈某某在友人家中饮酒,席间听说有人正在他们村盗取海沙,顿时一股热血涌上心头,无证的他骑上二轮摩托车直驱海边。
眼看已有大批群众围观,陈某某亦上前理论。正在现场处理警情的民警一闻这满身的酒气,便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 181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175.65mg/100ml。
经审查发现,陈某某曾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后经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我就取个快递”
【案情回顾】
某日,平海镇的孙某独自在家饮酒,突然想起还有个快递在隔壁村没取,无证的他便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前去,取完之后风驰电掣赶回。
不料碰撞上正在正常行走的路人甲,造成了甲轻微损伤、车辆损坏的事故后果。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6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183.27mg/100ml。孙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我就是去取个快递,哪里知道会发生这样的事。”孙某懊悔不已。后经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孙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熊孩子”不背这锅
【案情回顾】
是日,东峤镇的许某某在其住处吃饭饮酒,期间儿子一直哭闹要找妈妈。因为其妻子当时在娘家,哄不住孩子的他便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儿子去其妻子娘家。
在行驶途中,许某某先是撞上石头,后又撞上路边的水泥柱,导致连人带车摔倒,晕倒在地,造成了自己重伤二级、儿子轻伤二级的事故后果。许某某在事故中负责全部责任。
经鉴定,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46. 57mg/100ml。后经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许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元。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我们再来看看,
司法解释具体是怎么说的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这仨“倒霉蛋”的作死行为
刚好都符合了从重处罚情节……



只有对法律的无知和无畏。
在法律面前,
我们应审慎克制自己的行为
切不可侥幸大意
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