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合同履约不能如何处理?“员工共享”存在怎样法律关系?这些民事法律问题你应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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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30 18:06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正在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

病毒防控过程中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可谓纷繁复杂,今天小编邀请上海虹口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曹艳梅法官,围绕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可能给当事人诉讼和案件审理带来困扰的相关民事问题进行梳理,以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问题一

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因疫情影响合同无法履行如何处理?

民事审判领域,合同类纠纷主要有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如买卖合同)、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提供劳务、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如演出合同、旅游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纠纷等。

因新冠病毒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是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一般应成立于新冠病毒疫情发生之前,且疫情发生时,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

2、新冠病毒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应客观上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新冠病毒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

3、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要向合同相对方尽到通知义务,并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新冠病毒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二

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婚庆合同、培训合同、餐饮合同等预付费合同不能履行如何处理?

对于该类消费合同,已经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部分,双方可协商退还部分费用;尚未履行的部分,消费者可与服务提供者协商延长合同期限或提前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后双方的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问题三

新冠病毒感染者故意传染他人,或者隐瞒病情导致传染他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之规定,新冠病毒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及其家属,必须依法接受疾病预防及控制措施,如其故意不接受预防及控制措施导致传染给他人,除了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民事法律责任:

赔偿由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财产损失等。

问题四

新冠病毒疫情当前,“员工共享”模式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

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大多数传统餐饮企业的员工闲置,而零售电商、商超等企业出现了用工荒,出现了新的用工模式“员工共享”,即用工荒的企业(用工单位)临时租用停业餐饮企业(用人单位)中的待岗员工(员工)。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员工租赁协议的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形成临时、短期的劳务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仍然是原有的劳动合同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作为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不能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也不能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务派遣费。上述三者之间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问题五

“员工共享”模式下发生人身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员工在为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意外受伤,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工企业能单独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对于用工单位、用人单位、雇员都是最佳保护措施,但如果用工单位无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最好通过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来降低风险、保障员工利益。

员工在为用工单位工作期间致他人受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工单位有权向员工追偿。

问题六

疫情公布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矛盾如何处理?

在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发生期间,发生了武汉等相关地区人员及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住址、行踪等隐私敏感信息在各媒体、信息群里大肆流传的情况。个人信息泄露给被泄露人群的生活带来障碍,也可能对他们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风险,更有甚者可能引发信任危机、影响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答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之规定,相关部门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故意泄露个人隐私信息,除了追究相关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问题七

疫情公开与受害人名誉权保护的矛盾如何处理?

一些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不断收到骚扰电话、侮辱谩骂信息,涉及到该类受害者名誉权保护问题。侮辱谩骂行为可能引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针对特定的人员的侮辱谩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和第8条等规定,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名誉,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也有可能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问题八

新冠病毒疫情期内,债权人无法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债权人因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致其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向法院起诉,依据《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新冠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可主张诉讼时效中止。

问题九

当事人因新冠病毒疫情无法开庭、无法上诉、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如何处理?

当事人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无法及时举证或调取证据以及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146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0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等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延期举证以及延期履行判决,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如需上诉或办理立案、退费、信息查询等事项的,可优先使用上海移动微法院、上海法院12368平台等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不方便网上办理的,可将相关立案、上诉、信访等材料邮寄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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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曹艳梅

原标题:《疫情期间,合同履约不能如何处理?“员工共享”存在怎样法律关系?这些民事法律问题你应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