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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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6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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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推出的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篇

婚姻是一对恋人修成正果,彼此相伴,共度余生的港湾,但婚后续享恋爱期间甜蜜的同时,常伴随着生活的琐碎。婚姻中,很难避免的就是双方的经济问题,那么婚内一方举债,另一方就需要承担责任吗?

下面,就让小编来聊聊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较为典型的三类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

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即俗称的“共债共签”。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这类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常说的日常家事代理。此类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可称为重大家事代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大额借贷、赠与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存在上述情形,则也应当认定该债务具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二、怎么判断是否为“日常家事代理”?

不同家庭的消费模式和生活结构存在差异,在判断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负债金额大小,当地经济水平,借款名义,夫妻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因素,综合认定债务是否超出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额度;二是即使为大额债务,但于婚后长时间内形成,债务确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借条只有一方签字,还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吗?

启东法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龚女士和李先生系夫妻,双方名下共有一套房产。2023年4月29日,李先生向陈某借款8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对借款的事实没有争议,但龚女士认为其未参与整个借款过程,亦未在借条上签字,更不知借款用途,案涉债务应为被告李先生的个人借款。经启东法院审理后查明,陈某向李先生转账后,李先生虽进行了基金认购,但随即李先生就通过银行提前归还房屋贷款,再结合李先生的资金状况,上述还款资金即为陈某所转款项具有高度盖然性。最终,启东法院认定虽借条由李先生个人名义签署,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故上述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借款由龚女士和李先生共同偿还。

四、“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该怎么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型债务的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而债权人在证明过程中有三个关键要素:债务款项专用性、夫妻经营共同性、经营利润共享性。其中,夫妻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常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管理。经营利润共享性是指无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盈利结果,经营收益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充分根据夫妻双方在共同生产经营中的地位、作用、经营形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五、符合上述共同债务特征,债权人就能要求夫妻双方清偿吗?

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所保护的债务首先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例如,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即使为家庭利益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若经法院查明夫妻一方伙同他人有虚构债务行为的,亦不属于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为侵吞共同财产而虚构的共同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何处理?

在法院审理实践中,常出现非举债配偶主张债务发生期间其与举债方配偶感情严重不合,此时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分居期间的租房协议、家庭支出单据等相关证据。如确有证据证明夫妻处于婚姻不安宁阶段,且非举债配偶有稳定收入,无需负债且未分享举债利益、经营投资所得的,则应认定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相反,如果查明夫妻因避债而分居或分居后借款仍用于共同生活的,则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标题:《启法有方 | 过年学点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