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雇佣施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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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7 08:58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日益增长,许多生活在农村的村民纷纷盖起了“小洋房”或者“大别墅”,令生活在城市里只能蜗居在一方小居室的所谓城里人欣羡不已。但是随着农村村民建房数量的增多,其在建房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也在不断增加,那么在发生了伤亡事故后,作为建房户的村民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2019年12月31日,由丽水市司法局冠名播出的第39期“说法时间”栏目邀请到了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朱超律师,听他讲述农村建房雇佣施工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赵某在为王某户建房时负责操作起吊机,在操作过程中因起吊机发生故障断裂,赵某失去重心从楼上摔落,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者赵某的合法继承人有妻子刘某和女儿赵某花。被告王某建房时使用的起吊机系其从本村村民处以二手价格购买用于本户的房屋建设。赵某的合法继承人妻子刘某和女儿赵某花将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025220元(51261元/年×20年=1025220元)、丧葬费30549.5元(5091元/月×6个月=30549.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费等共计1100000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王某作为雇佣者与死者赵某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死者赵某系从业多年具有施工经验的施工工匠,对于登高作业应具备基本的经验和意识,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被告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充分尽到安全施工之保障义务,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和赵某花因赵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0的70%即人民币770000元。

交流问题

一、上述案件当中建房人王某因赵某的死亡承担了主要的赔偿责任,作为雇主的王某在此次事故当中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雇主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判断雇主是否存在相应的过错。本案当中建房人王某也就是雇主在建房过程中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未善意提醒注意施工安全,未充分尽到安全施工之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在实践当中村民作为建房人雇佣他人施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来避免相关的赔偿风险或者责任呢?

雇佣他人建房的雇主,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审查受雇人是否具有从事所雇佣施工事项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身体条件是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其次,雇主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障受雇人的施工安全,客观上要提供安全保障设备,保障提供用以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符合安全施工要求,主观上需提醒受雇人施工安全事项。

三、如果真的发生了伤亡事故,作为雇主可能需要承担哪些项目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导致死亡的,雇主如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当然,上述费用是指被雇佣人死亡的情况下产生。如果雇员仅是受伤或者构成伤残的,赔偿项目也会根据受伤程度不同相应的发生变化。

四、既然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受伤雇主需要根据过错等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朱律师对于农村建房的村民是否有其他建议来降低其法律风险呢?

因为雇佣关系建立后,雇主具有较大的责任来保障每一个雇员的施工作业安全,不仅要保障施工作业环境安全,也要保障提供施工作业的设备和材料等符合安全要求,雇主的安全保障责任相对较大。所以我们建议村民建房可以将建房事项交由他人承揽施工,作为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在选任、转委托以及指示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相对直接的雇佣,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明显会降低,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赔偿风险。

五、既然朱律师提到了承揽关系,那么可否说明一下承揽和雇佣在法律上的主要区别呢?

雇佣与承揽的最大区别在于,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享有选任、指挥、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雇主处于支配的主导地位,雇员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基于雇佣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能够在选任、指挥、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减少甚至避免雇员发生事故。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并无人身依附性,定作人追求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承揽人通常由自己安排劳务活动,以劳动成果换取对价,并承担劳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实质上二者最大的区别其实就是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上,这也是雇主容易承担较大责任的原因。

六、既然朱律师建议将房屋交由他人承揽施工,是否意味着交由其他人承揽后建房人就没有其他责任了呢?

刚才也已经提到了,承揽人在选任过错、转委托以及指示中存在过错的,同样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不是说由他人承揽建房后,建房的户主就不会产生责任了,因为农村建房往往不会选择所谓有资质的公司来进行房屋建造,所以选任过错是很有可能发生的。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住房建设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此处的低层住宅根据该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是指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也就是说农村村民朋友如果建设超过三层以上的房屋,仅通过由他人承揽的方式仍然可能因为没有委托施工企业施工而产生选任过错责任。因此,对于建房层数超三层的建房户,我们建议将工程委托给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以最大程度的减少建房过程中的各项施工风险。

供稿|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审核|蓝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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