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西林12月24日讯(通讯员 熊保明)黄某承包一乡村道路硬化工程项目,聘请他人负责施工,工程完工后却推脱不予支付工程款,被诉至法院。12月22日,西林县人民法院那劳人民法庭对该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即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农某工程款3.384万元。
在2014年4月期间,黄某承包西林县足别乡某屯的乡村道路硬化工程。由于黄某无能力自行完成施工项目,在承包期限内,以口头方式聘请农某负责施工,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由农某自行组建施工人员、自行负责管理施工日常工作,按期按量来完成施工,施工结束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施工费。该项目总工程施工费为3.56万元。农某于2014年4月底已按照工程质量、期限完成施工任务,并多次要求黄某结清施工费,而黄某却一再推脱,农某遂诉至法院。
黄某辩称,工程完工后其已四次支付工程款共2.4万元给农某,扣除其垫付的8桶柴油,价钱1760元,其实际尚欠农某施工费999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农某、黄某经协商一致达成口头约定,由农某负责对西林县足别乡某屯的乡村道路硬化工程进行施工。农某按约定完成施工,黄某应依约支付工程款。经过结算,黄某还应支付农某工程款3.384万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