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私募基金纠纷类型及风险揭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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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0 14:27

投资管理阶段违反管理人与托管人义务纠纷及风险揭示

1、纠纷情形

第一、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

在投资期间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或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资金投向、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投资决定遭受损失而引发纠纷。

第二、管理人未充分履行审慎投资义务。

在投资前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操作基金财产,未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特定管理义务,如未按约定在基金触及预警线和止损线时进行减仓和平仓操作等,导致投资亏损而引发纠纷。

第三、管理人未依法登记或基金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未依法登记,或发行的基金产品未依法备案,发生投资亏损后,各方对基金合同效力发生争议。

第四、托管人是否尽到托管义务存在争议。

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遭受重大损失,在发生管理人经营中断、“失联”“跑路”等情况下,投资者以托管人未尽监督义务、未尽托管义务为由,要求其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各方对于托管人的义务内容及责任范围存在争议。

2、风险揭示

第一、管理人义务的法律性质、基本内涵和外延范围有待明确。

经调研发现,大部分投资者不关心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管理人对此问题亦持不同意见,导致基金合同对管理人义务的约定有失完备和精准,管理人责任边界不清,行为标准争议频发。

第二、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易引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由于专业知识和对财产的控制能力存在差异,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投资者的权利实现有赖于管理人忠实勤勉,若管理人与投资者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则有可能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三、私募基金合同关于管理人义务的约定较为原则和笼统。

合同条款对管理人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约定不够明确,对管理人的约束不足,难以有效防范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震慑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四、现有法律规范对托管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缺乏明确界定。

《信托法》在共同受托责任方面未有明确的例外规定,致使部分投资者和管理人根据文义认为托管人与管理人构成共同受托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尤其是发生管理人失联等风险事件时,托管人应否作为、如何作为、其权利义务边界尚不明确。托管人处在报酬不高但被诉风险较高的矛盾中,缺乏展业积极性,并倾向于在托管文件中尽量限缩己方义务,由此可能偏离投资者对托管人作用的预期,加剧双方矛盾。

明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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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私募基金纠纷类型及风险揭示(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