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之跨境投融资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1 14:53

着重对跨境投融资风险进行廓清和识别

01

《外商投资法》五年过渡期

案件索引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3425号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A为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被告B为原告A在深圳所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资金困难,原告A决定为被告B引入新的投资方,后原告A与第三人达成合作,双方于2014年12月12日签署订立了新的公司章程及《合营合同》,其中就公司治理部分,因第三人初始投资额有限且存在提前退出合作的可能性,故于《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合资公司3名董事中,1名由第三人委派,2名由原告A委派且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原告A委派的董事担任,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等。

2020年3月下旬,原告A发现被告B在原告A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召开了一个所谓的“2020年第一次股东会”,形成了所谓股东会决议,内容为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董事会,“选举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并且董事全部由第三人委派。原告A遂起诉至法院。

问答指引

什么是《外商投资法》规定的“五年过渡期”?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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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外商投资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取代原有的“三资企业法”。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组织形式、企业架构和运营规则都要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执行。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前就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从《外商投资法》生效日(即2020年1月1日)起的五年内,它们可以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五年过渡期结束后,即自2025年1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将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执行。

02

外商投资的信息报告

案件索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15042号

案情简介

本案上诉人A(原审原告)为中国内地自然人,上诉人B(原审被告)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2016年6月9日,上诉人A(乙方)与上诉人B(甲方)签订《合资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加入作为合资企业开展和运营业务,从中国市场向123PublishingHouseLtd.提供采购及生产服务。双方在《合资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遂起诉至法院。

问答指引

外商投资的信息报告应当遵循哪部法规?

答案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 自贸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之跨境投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