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的力量 | 《民法典人生导图》:11个场景贯穿人“一生的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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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1 15:34

人的一生,从摇篮到坟墓,永远都无法回避民法问题。

但是,《民法典》1260个条文让你望而却步?错综复杂的概念体系、逻辑架构,让你伤透脑筋?

千万别因此在还没来得及了解民法的精彩前就先打了退堂鼓。

民法的学习对于生活是相当实用的,无论你是否学习法律专业,无论你从事什么工作,民法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民法学习的重点与旨趣在于理解掌握法条背后的原理规则,运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让我们感受到,在民法的保护下,能够创造美好生活、捍卫尊严人生。

《民法典人生导图》

宋纪连 著

上海人民出版社

本书通过11个场景贯穿人的一生,上学、就业、买房、买车、结婚、生子、旅游等,从我们日常生活的点滴出发,以一个个生动的法律事实来阐释民法典,让我们学习民法的过程变得有趣而又充满获得感。透过200多个案例说法理,帮助我们找到生活中问题的民法解决途径,让民法的学习立足于生活并服务与生活。

今天,小编摘选书中《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民法十问》内容,以飨读者。

1

若父母因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

孩子没人管怎么办?

【案例】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父母因疫情被隔离,年幼的孩子一人在家无人照料,其他亲戚在外地也无法过来。

【问题】此时,孩子没人照看怎么办?

在发生疫情等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下,监护人被集中隔离、治疗,监护人还存在,其监护人的资格并没有被剥夺。临时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许多方面。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民法典》第34条第4款)。

2

知情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

【案例】2020年11月成都的突发疫情引人关注。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患者成都女孩赵某,在活动轨迹被通报后,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照片等个人信息陆续被泄漏,遭到了一些网民对于其私生活的言论攻击,有人还编造谣言对其进行污蔑,对此当地公安已介入调查。

【问题】有关部门和地方多次发布铁路、航班信息,急寻同程密切接触人员。铁路部门为何不可以直接公布同程人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如发生泄露对相关责任人可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在网络等公众场合针对某特定对象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的,受害人主张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依法应予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3

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英雄、

烈士和其他工作人员,

如何提供法律保护?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因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殴打、辱骂、威胁防控人员,冲击、破坏防控设施的,受害人和受害单位可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加害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

疫情对诉讼时效有何影响?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中止诉讼时效。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5

“疫情防控”征用可以获得补偿吗?

【案例】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外肆意蔓延,境外华人纷纷返回祖国,造成国际机场周边的隔离点严重不足。张公平经营的酒店离机场不远,因而被政府征用为临时隔离点。

【问题】酒店被征用后能否获得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民法典》第117条、第245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比如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民法典》第327条),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在隔离点不足的情况下,国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张公平的酒店作为临时隔离点。在紧急情况结束后,国家应当将酒店使用权返还给张公平,同时给予张公平合理的补偿。

6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和业主在

政府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广大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防控措施,承担了大量具体工作,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民法典》第285条第2款)。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民法典》第286条第1款)。在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业主有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尤其是服从各项管制的义务。

7

防疫期间的国家订货制度违背

合同自愿原则吗?

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是否缔约、与谁缔约、缔约内容等,均不受干涉。但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有必要对自愿原则予以适当限制。疫情期间,武汉协和医院对重症感染者推荐使用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名叫苹果酸奈诺沙星的药品,制药公司接到政府下达的指令,即刻组织专门生产该药品,和相关医院签署合同,并及时向医院供货。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民法典》第494条)。

8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案例】2019年11月,张小强租赁王武的门面用于经营西餐厅。双方签订合同后,张小强花费30万元对餐馆进行了升级装修,正当开业来临,不料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政府要求所有餐饮服务机构暂停营业,张小强的西餐厅因此无法开张,损失惨重。

【问题】新冠肺炎疫情下,张小强是否可以要求王武适当减免餐馆因疫情防控歇业期间的租金?

新冠肺炎疫情是我国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民法典》第590条)。尽管“新冠肺炎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其在具体合同关系中是否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从而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仍需要结合具体合同的根本目的、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来加以判定。但在具体个案中,涉案合同履行情况受疫情影响的程度不一,在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能被认定构成情势变更,进而基于一方请求裁决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33条)。

就租赁合同而言,能否主张减免租金,与租赁用途是否受疫情影响以及影响程度相关。对于一般服务行业而言,承租人主张因疫情停业期间租金减免有请求权基础;超过疫情导致的经营损失较难得到支持。本案例中,签订合同后,张小强的餐馆由于疫情防控不能开门营业,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张小强可以据此与王武协商调整在此期间的租金,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9

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

医疗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21条)。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救助措施,没有延误治疗或者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没有明显过错的,应认定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时,要综合考量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和当地的医疗水平等因素。

10

公民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如何处理?

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仍未按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的除外。

(上文摘自《民法典人生导图》)

图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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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凡一天——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1我遇到民法问题了吗?

1.2民法调整的领域有多大?

1.3民法四个层次的经典问题?

1.4如何思考民法问题?

2 呱呱坠地——顶天立地自然人的权利与尊严

2.1权利大厦如何奠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2权利大厦如何构成——民事权利体系

2.3权利如何行使——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

2.4权利如何保护——监护制度

3 学生时代——从幼儿园到大学的民法问题

3.1校园伤害案如何面对——校园侵权责任认定

3.2我可以和这个世界建立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吗?

3.317岁民法上意味着什么——网络购物和侵权责任能力

3.4大学生活会遇到什么样的民法问题——合同风险与时效制度

4   入职创业——财富创造的民法逻辑

4.1物权和他物权如何取得?

4.2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如何取得?

4.3债权类财产如何取得?

4.4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如何取得?

5 购买房屋—— 一套房子背后的物权和合同问题

5.1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有什么履约风险?

5.2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有什么履约风险?

5.3房屋登记和房屋区分所有权

5.4装修合同和家具买卖合同有什么履约风险?

5.5物业服务合同和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6 汽车时代——汽车买卖、保险和交通事故的法律问题

6.1拥有汽车有什么履约风险?——汽车买卖、物权变动和租赁合同

6.2车行如何无忧——保险合同、产品责任和维修合同

6.3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如何承担?

6.4特殊责任如何认定?

7   筹办婚事——婚礼和结婚的法律问题

7.1与婚礼有关的合同问题——彩礼、婚纱照、婚宴等

7.2结婚和婚姻的效力问题

7.3婚姻中的人身关系有哪些?

7.4婚姻中的财产(债务)那点事

8   亲人去世——财富继承的法律问题

8.1继承权是什么?

8.2法定继承权如何确定?

8.3如何进行遗嘱继承和遗产赠与?

8.4遗产如何处置 ?

9   老宅拆迁——物权保护与补偿

9.1宅基地使用权是什么权利?

9.2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开展经营?

9.3征地如何补偿?

9.4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10   无奈离婚——离婚的条件和纠纷

10.1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10.2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0.3离婚后子女如何抚养?

10.4离婚存在赔偿补偿问题吗?

11   退休生活——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1.1老有所为中的权利财富

11.2老有所乐中的法律问题

11.3老有所养中的法律问题

11.4老有所医中的民法保护

特殊关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民法十问

参考文献

后记

转编自【上海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