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疫情期间的劳动法问题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23 23:16

1.工作期间一般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算不算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至第6款的定,工伤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一般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很难将其解释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医护人员的情形在下文展开分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一种乙类传染病,并不在职业病的范围内,因此,一般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是很难被认定为工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但是本条第7款则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就意味着如果行政法规在实践中规定了认定工伤的特别情形,在现实中是可以被认定工伤的。现在已经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疫情期间工伤认定做出了规定,该条例第10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如果在广东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此外,浙江出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

的通知》,其中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疫情期间,各地均有相关政策、意见出台,因此一般劳动者在疫情期间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应根据各地政策,因地制宜,分别讨论。

2.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算不算工伤?

2020年1月23日,国家卫健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实际上已经回答了上述问题,即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可行的。

文件中“医护人员”的界定范围较为明确,一般包括医生、护士、护工、医院管理人员、医院后勤服务人员等,这里值得讨论的是“相关人员”的界定。在抗击疫情的前线,众多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成员等等均直接参与了与新冠肺炎的战斗。笔者认为,只要是直接参与了新冠肺炎的预防与救治,均可认定为“相关人员”,如若不幸感染,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采用较为宽泛的认定标准,在当下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无疑有助于抗击疫情士气的鼓舞。当然,各地人社厅及有关单位在贯彻落实文件的过程中细化认定标准,则应按照各地细化后的标准认定。

3.疫情期间的劳动者工资待遇问题?

该问题主要涉及《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人社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全国企业联合会等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首先,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之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其次,人社部办公厅发文强调,“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同时,文件鼓励企业采取调整薪酬等方式共渡难关。

总之,企业应当支付受到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复工的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可以采取轮岗轮休、协商薪酬等方式灵活处理薪酬支付问题。此外,我们应当认识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企业和劳动者本身就是利益共同体,双方更应当互相体谅,同舟共济。

原标题:《【微普法】疫情期间的劳动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