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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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5 05:41

6月23日上午,镇江中院召开了镇江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审判工作(2013-2022)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5件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陈某忠贩卖毒品、黄某华、陈某斌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忠在重庆市江北区先后18次向被告人陈某斌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863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540颗(重230克),并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将上述毒品从重庆市运至丹阳市交由陈某斌予以贩卖。

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华伙同黄某平(同案犯)在广东省深圳市先后向陈某斌、付某强、张某明(均为同案犯)等人贩卖毒品27次,并多次指使陈某斌、付某强通过乘坐大巴或物流托运的方式将毒品从深圳市运送到丹阳市或常州市交给陈某斌贩卖。经查,黄某华共计对外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0936克、甲基苯丙胺1000颗、大麻20克。

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斌将从陈某忠、黄某华处购买的上述毒品贩卖给他人吸食或转卖。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忠、黄某华、陈某斌违反国家管理规定,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或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黄某华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陈某斌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立功,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华、陈某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

当前我国毒品形势仍然较为严峻,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对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判处。本案是一起跨地区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高达3万余克,是镇江市近年来审理的毒品数量较多的大型毒品犯罪案件。法院依法对陈某忠、黄某华、陈某斌三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重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立场。

案例二

范某欢、朱某虎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某欢购得毒品海洛因后,指使被告人朱某虎将包装成胶囊状20余粒约160克毒品吞入腹内。2019年3月26日,朱某虎乘坐火车从云南省昆明市至江苏省常州市,后转车至丹阳市界牌镇,在界牌镇将毒品从体内排出后贩卖给他人。

2019年5月27日,范某欢通过同样的方式指使朱某虎人体藏毒,并与朱某虎一起乘坐火车从云南省昆明市至南京市,欲转车至丹阳市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当晚被公安机关在南京车站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还查获了从朱某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56粒共计321.99克。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欢、朱某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达481.99克,依法应予严惩。范某欢、朱某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范某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朱某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点评

当前毒品犯罪的手段日益多样,行为更加隐蔽,通过人体藏毒、大巴托运、快递寄送等隐蔽方式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日益增多,毒品扩散范围更广,增加了对毒品犯罪的查禁难度。本案是通过人体运毒方式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的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范某欢先后两次指使被告人朱某虎通过人体藏毒的将毒品从云南省昆明市运至江苏省,而被告人朱某虎贪图高额的佣金,铤而走险用自己身体帮助运输毒品,最终双双付出沉痛代价。

案例三

司某故意杀人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3日晚,被告人司某因吸毒产生幻觉,认为其女友于某要加害自己,遂驾车将于某带至312国道句容市宝华路段,采用红布带勒颈、双手掐脖等手段将于某杀害并掩埋于路边沙石堆中。经鉴定,被害人于某系被他人勒颈、扼颈、掩埋后异物吸入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司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司某在实施杀害被害人于某的行为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杀人罪行,并带领民警找到了掩埋的于某尸体,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司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

吸食毒品不仅损害人的身心健康,还极易造成行为失控,引发杀人、伤害、贩毒、盗窃等其他次生犯罪。本案被告人司某因吸毒产生幻觉,怀疑其女友于某欲加害自己,遂采用红布带勒颈、双手掐脖等手段将于某杀害并掩埋于路边沙石堆中。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司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体现了对吸毒诱发次生暴力犯罪的严惩立场。

案例四

薛某平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被告人薛某平因吸毒被送往江苏太湖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7月3日,徐有建(另案处理)在会见薛某平时,双方商议用轻微刑事案件来逃避强制戒毒。2017年7月,被告人王培书(另案处理)、徐有建等人合谋,由王培书出资3500 元向王拥根(另案处理)购得毒品冰毒11.07克,并由徐有建将毒品冰毒放于薛某平住处卧室衣柜中薛某平的皮衣口袋内。2017年7月24日,徐有建在会见薛某平时告知其毒品的藏匿地点及数量。2017年7月31日,徐有建向公安机关举报薛某平非法持有毒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薛某平谎称自己在2017年3月花2000元向他人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后藏匿于家中。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平为了逃避强制隔离戒毒,与他人共谋,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故意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薛某平曾多次做虚假供述,以虚假事实掩盖真实目的,应从重处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薛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点评

强制隔离戒毒为二年。部分吸毒人员为逃避长时间的强制隔离戒毒,在得知强戒决定的第一时间或不久,即主动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轻微罪行,以期被判处较短刑期,逃避强制隔离戒毒。本案即是典型的“以刑避戒”,被告人薛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为逃避长时间的强制隔离戒毒,与他人串谋,故意实施犯罪。案件审理中,法院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发现被告人薛某平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与他人共谋,故意实施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薛某平依法判处刑罚,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案例五

邵某树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7日至3月3日,被告人邵某树在丹阳某宾馆一房间内,先后三次容留张某、高某某、尹某某、虞某某四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高某某系未成年人。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某树在其管理的场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邵某树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树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酌情从重处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树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点评

毒品的成瘾性导致极易形成身心依赖,一旦吸食难以戒除。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欠缺,更容易遭受毒品的侵蚀,未成年人群体涉毒形势日益严峻。法院对被告人邵某树从严惩处,展现了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场。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积极开展普法进校园、法院开放日等活动,宣传宣讲毒品的危害,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等涉毒高危群体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原标题:《镇江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