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夫妻共同债务篇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9-30 23:31

2022年7月15日下午3时35分,德安县人民法院205室诉前调解办公室的门被推开了,一位年轻的当事人火急火燎走来,满脸欣喜地对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我是来诉前结案的,多亏了你们法院,你们的办案真是神速,我在7月13日向法院提交案件起诉材料,短短的两天里,对方就将欠款75000元汇到我的账户了。如果没有法院主持公道和法律的威严,我这笔借款也许很难要回来,你们法院真是公正执法、公道人心,谢谢!谢谢!”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3日法院收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陈某、刘某夫妻二人要求归还借款本金75000 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某与原告熊某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5月30日被告陈某以归还银行装修房屋贷款为由,向原告熊某某借款80000元,当天下午6点左右,原告熊某某就将个人信用卡送到被告陈某工作处(通过某手机店)分两笔透支了原告熊某某信用卡上的金额共计79880元(扣除了手续费120元)。被告陈某说过几天就能归还原告熊某某的借款,所以就没有让被告陈某出具借条。在2022年6月9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归还了5000元,剩下的余款被告陈某说还要等几天,时隔多日被告也没有向原告归还该款,在2022年6月30日熊某某一再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后,被告陈某才向原告熊某某出具了一张75000元的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22年7月10日,到了还款期限被告陈某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还款,无奈原告只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调解过程

诉前调解团队于2022年7月15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收到该案,该案分到了调解员徐玉柱手中,8时42分调解员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向二被告打去电话询问详情,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被告陈某述称对该借款没有异议,但是刘某述称对该笔借款提出异议,说该笔借款不是他本人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借款的归还不予承担,并扬言“休想让我出一分钱!”。调解员在电话里头耐心的劝说释法,句句切中要害,让他们感觉到法律的威严,正义的“刚度”,同时又晓之以理,让他们体会到法律的“温度”。透过“法、理、情”,让当事人明白:责任要承担、义务要履行。

本案虽然因被告陈某向原告熊某某借款是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但该笔贷款是二被告共同签字向银行所贷,用于房屋装修,原告为救急帮被告陈某还款,亦属偿还家庭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履行还款的义务,故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2022年7月15日下15时24分,原告的手机银行收到了还款。

诉前调解工作只有做细,做好,做透,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才会让当事人感觉到司法的“温度”,才会感觉到法律人的“柔情”。

普法小知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体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