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第2期】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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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2 00:57

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基本常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为了生存都会进行一定的社会劳动,有社会劳动就会产生很多劳动上的问题,我国为规范劳动中的行为和各种劳务问题制定了相关的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对这些规定的基础常识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所了解,下面就进行有关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常识介绍。

一、劳动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劳动法》是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三、劳动者加班费如何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劳动合同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是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五、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基本了解了有关劳动法成立的时间,劳动法中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放假要求以及劳动法适用于哪些地方。只有对劳动关系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我们才能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及时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