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以案释法 | “图片仅供参考”、“以实物为准”不是万能免责理由!
2020-03-14 19:52
商家漂亮精致的宣传海报
是否勾起了你购买的欲望?
然而付完钱后
对比海报上令人垂涎的商品
你却发现你拿到的东西
和海报上的长得不一样
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呢?
黄岩的黄女士通过手机点单在黄岩某餐饮店购买了一份滑蛋夹心油条,但拿到油条时却发现实物与图片不符。在商家宣传的图片上, 油条是有蛋类夹心的,可黄女士收到的实物 油条却没有蛋类夹心。 黄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行为,遂向黄岩区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对情况进行了了解,并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进行了检查。经查,黄女士所购买的滑蛋夹心油条,商家店堂内展示的图片确实作了艺术处理,与实物有一定出入。 商家负责人表示,宣传图片下方已注明“以实物为准”字样,故不能认定其存在虚假宣传,也不存在欺诈。
仅
供
参
考
?
区消保委认为,消费者黄女士购买的商品名叫滑蛋夹心油条,如果缺少了蛋类夹心,又如何称之为“滑蛋夹心”?是否存在蛋类夹心,对整个商品的价值及品质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对于与特定商品相关的重要信息,商家的宣传应当与实物保持一致,对于居于相对次要地位的商品信息,如果图片与实物仅存在轻微不符,并且该误差控制在一般消费者可接受的范围内,也是可以的。 结合本案的情况,“以实物为准”并不足以成为商家的免责理由。在区消保委的调解了,最终商家给予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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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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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提醒广大消费者
为了吸引消费,部分商家在宣传时会对其商品进行美化,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只注意商家宣传海报上被放大了的精美商品,导致期望过高,却忽略了海报上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实物为准”等等“套路”,最终失望越大。
大家要理性消费,不要被商家宣传海报和展示图片上精美的商品宣传所迷惑,要警惕海报上是否还有“以实物为准”等的字样,以免被商家“套路”。黄岩区消保委在此提醒消费者,如遇消费“套路”,要妥善保留消费凭证,及时维权。
“3•15”以案释法
监制:林潇潇
编辑:王冰瑶
供稿:头陀(北洋)市场监管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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