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3年版)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27 11:35

1.船舶检验证书污损、遗失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四条: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已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因遗失或损坏需要申请补发。
五、申报材料
1.船舶检验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船检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中国水运报遗失公告;
4.船检证书污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船检证书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承办机构政务大厅窗口办理补发申请。
2.受理:承办机构政务大厅窗口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制作相应适任证书。
3.发放:承办机构政务大厅窗口向申请人发放新的适任证书。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1.安徽省地方海事局皖江船舶检验局
电话:0553-5909353
2.安徽省地方海事局江淮船舶检验局
电话:0551-64453369
3.安徽省地方海事局淮河船舶检验局
电话:0552-3075026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质监发〔2011〕572号)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造价科技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并与我省监理企业建立合同关系的均可进行从业登记)。
四、申请条件
申请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应正式受聘于一家监理企业,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离退休人员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申报材料
(一)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表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监理资格证书和职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缴纳保险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六、服务流程
1.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申请监理工程从业登记。
2.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从业登记条件,满足条件的,对该从业登记申请给予审核;不满足的,通过系统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造价科技处
电话:0551-64682576


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质监发〔2011〕572号)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公路监督处、水运监督处、桥梁监督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在工程项目从事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项目中标监理企业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四、申请条件
申请业绩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应正式受聘于一家监理企业并在工程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
五、申报材料
提交《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携带《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表》向项目的监督单位申请业绩登记。
2.受理: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理省管项目;各地市质监机构受理市管及县管项目,审核申报材料无误后受理该业绩登记申请并办理审核。
3. 审核:
(一)监理工程师结束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的,自其离开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企业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截止表。
(二)监理工程师在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登记截止审核确认后,方可在下一工程项目上进行业绩登记。未进行业绩登记或业绩登记尚未截止的项目,不作为监理工程师个人的完整业绩。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公路监督处、水运监督处、桥梁监督处
电话:0551-64682569 0551-64682567 0551-64682573


4.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企业注册地在安徽省,持公路乙级、水运工程甲、乙级和专项监理资质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企业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监理企业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补办申请。
2.许可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符合变更条件的给予证书补办。
七、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电话:0551-63629541
https://www.ahzwfw.gov.cn/


5.春运专题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交电〔2016〕3号):三、进一步加强春运宣传报道。紧紧围绕春运筹备、重点时段、重点活动、突发事件等,全面开展新闻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春运工作氛围。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春运期间,每天8:30-9:00在省厅网站发布本路段实时路况,及春运运量信息并根据交通状况及时更新。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电话:0551-63620171

6.高速公路分路段路况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路况信息报送及发布管理规定》第四条:各大队应每天7:30-8:00在省局和支队网站发布本路段实时路况,并根据交通状况及时更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业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每天7:30-8:00在省局和支队网站发布本路段实时路况,并根据交通状况及时更新。
六、服务时限
动态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业务科
电话:0551-63672307
网址:


7.高速公路网即时路况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编办《关于同意省交通信息中心增挂安徽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牌子的批复》(皖编办〔2010〕148号):负责营运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交通安全信息采集、监测、分析和预警;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运行方案〉的通知》(皖交安监〔2011〕334号):省路警中心汇集、整理、审核全省高速公路日常交通信息,统一对社会进行发布。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安徽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路网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利用安徽省公路网运行信息报送系统、电话、传真等渠道,收集、汇总路政、高速经营主体上报的即时路况信息,同时借助高速公路视频联网监控系统平台,实时监测、采集高速路网交通拥堵、阻断及事故等突发事件信息。
2.根据上报的交通事件性质及可能对交通运行的影响程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多种方式,对社会公众发布高速路网各类交通突发事件及交通运行与气象动态信息。
六、办理时限
动态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安徽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三楼监控大厅
 电话:0551—63756900

8.高速公路网施工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编办《关于同意省交通信息中心增挂安徽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牌子的批复》(皖编办〔2010〕148号):负责营运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交通安全信息采集、监测、分析和预警。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运行方案》的通知(皖交安监〔2011〕334号):省路警中心汇集、整理、审核全省高速公路日常交通信息,统一对社会进行发布。
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行与阻断事件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交运〔2015〕95号):省路警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和各联动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发布。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安徽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路网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利用安徽省公路网运行信息报送系统、电话、传真等渠道,收集、汇总高速公路路政、高速经营主体上报的各类施工信息,同时借助高速公路视频联网监控系统平台,实时监测、采集高速路网施工信息。
2.根据对交通运行的影响程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多种方式,对社会公众发布高速公路施工信息。
六、办理时限
动态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安徽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三楼监控大厅
电话:0551—63756900


9.高速公路网应急保畅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4号):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负责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及时发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和通报路网信息,联动调度道路安全通行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5号):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做好路网监测、预警、调度等工作及时发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安徽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路网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日常高速路网保畅
1.路网监测预警:利用高速公路联网视频监控系统及路警信息报送系统,及时监测、收集、汇总全省高速公路各类交通突发事件与重要交通气象信息。
2.信息报送发布:按照规定及时通过短信平台与手机专报等方式上报各级领导及相关单位,同时利用新闻媒体、短信平台、政务微博、门户网站、移动终端等对外发布。
(二)节假日与恶劣天气高速路网保畅
1.及时梳理并提前发布高速公路出行指南;
2.根据工作需求成立工作专组,制定高速公路分段包干联络表,完善实施应急预案;
3.实时监测报送发布高速路网动态信息;
4.加强与交警、路政、气象及高速经营主体信息互通与联勤联动;
5.开展联动应急处置,采取近端管控、远端分流等措施,快速引导公众错时错峰出行和科学合理绕行,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效率与路网通行能力,避免长时长距交通拥堵。
六、办理时限
动态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安徽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三楼监控大厅
电话:0551—63756900


1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以下信息:
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信用评价结果;
3.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材料
从业企业首次登录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需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函(企业正式文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承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需提交此项);
(4)营业执照(副本)和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电子邮箱。 
五、办理流程
从业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获取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密码后,登录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或变更相关信息。
六、办理时限
动态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电话:0551-63651910。


11.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
四、申请条件
上年度在本省国省道建设中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从业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1.《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电子版及纸质盖章表格。
2.《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表》电子版及纸质盖章表格。
六、服务流程
1.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目办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报送的汇总和审核工作。
2.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3.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征集国省道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并对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动态核查和投诉举报的查处等工作。
七、办理时限
每年的3月底之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电话:0551-63651073

12.公路水运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发布以下信息: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五、办理流程
从业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获取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密码后,登录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或变更相关信息。
六、办理时限
动态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电话:0551-63651910。

1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6号),其中《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1 预警预防机制要求,预警预防是通过预测气象灾害(台风、风暴潮、冰雹、暴雨、洪水、暴雪、沙尘暴、海啸等恶劣气象)、地质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以及评估项目设计施工安全风险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判断,发布自然灾害类或安全事故类预警信息,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等九个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办安监字﹝2014﹞23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贯彻上级领导指示发布预警。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安全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
四、服务条件

五、办理流程
1.收集季节、气候信息,掌握社会、现场安全生产动态;
2.确定预警事项,发布预警信息;
3.特殊情况应急值守,接受信息反馈。
六、服务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安全处
电话:0551-64682570


1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持有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中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持有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和乙级、丙级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上一级质监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质监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及监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表》《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XX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XX年度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表》《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
六、服务流程
(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次年1月中旬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报其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未完工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已完工的应于项目完工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中旬将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和扣分依据材料以及发现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失信行为以文件形式报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负责项目监督的质监机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1月底前报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三)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授权机构或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于2月上旬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3月中旬前报送部质监机构。属本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七、办理时限
1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电话:0551-63651073

1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报名确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9号。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综合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考试资格的人员
五、服务流程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拟定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时间等要求,及时发布消息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二)配合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做好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以及组织和实施考试工作。
六、服务时限
根据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安排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安徽省财政厅、物价局收费许可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综合管理处
电话:0551-64682565
网址:


16.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皖交质监〔2013〕190号)第六条: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公路处、水运处、桥梁处、综合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请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定期汇总、分析施工过程中的抽检数据;
2.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撰写质量分析报告;
4.向社会发布质量分析报告。
六、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公路处电话:0551-64682577;
水运处电话:0551-64682567;
桥梁处电话:0551-64682573;
综合处电话:0551-64682563。
网址:

1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公路处、水运处、桥梁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请材料

五、服务流程
1.质监人员准备有关材料;
2.现场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告知参建各方监督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
六、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公路处、水运处、桥梁处
电话:0551-64682577;0551-64682567;0551-64682573


18.淮河流域水上应急、碍航无主沉船清障打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尽快修复抢通。
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水域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自行或者委托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标志,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二、承办机构
省港航管理局淮河航道局救捞科(打捞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辖区淮河流域干支流547公里航道内相关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他单位)。
四、申请条件
凡辖区航道内船舶因自然灾害或操作不当造成沉船沉物,堵塞损坏航道的,即可告知。
五、申报材料
可电话或者口头告知事发地点、时间、沉船沉物处水深、流速、沉船装载情况、吨位等简况。
七、服务流程
相关个人或单位报告后,启动相应预案,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管控,救捞船跟进施救。
六、办理时限
按照预案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省港航管理局淮河航道局
应急值班电话:180 9657 0713


19.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将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认真落实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运〔2016〕83号):(三)加大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要通过新闻通气会、现场采访、体验式报道等多种方式,依托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宣传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及安徽交通卡拓展应用功能,提高公众认知度,扩大社会影响,为全省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根据文件要求及时更新。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处
电话:0551-63629251
网址:

20.节假日出行指南及高速免费通知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高速公路保畅通保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37号):15. 动态发布出行信息。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媒体、移动终端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发布路网交通运行及气象等各类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出行、有序分流、科学绕行。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及时归集整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出行指南,动态发布出行信息。(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各收费公路经营主体)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安徽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路网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动态发布出行信息。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媒体、移动终端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发布路网交通运行及气象等各类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出行、有序分流、科学绕行。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及时归集整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出行指南,动态发布出行信息。
六、办理时限
动态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安徽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三楼监控大厅
电话:0551—63756900

21.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公路执法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筹划: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组织、机构,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明确相关人员,落实相关经费。
2.实施:按照宣传主题进行重点宣传和一般宣传相结合,加深社会公众对路政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公路管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3.总结:针对宣传活动,总结经验,弥补不足。
六、办理时限
每年的5月1日-5月31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

22.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通阻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养护保通部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计划类阻断信息由各市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及时通过网站对外发布;突发类阻断信息及时由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定期发布;重大节假日、春运等重要时段前由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发布国省干线公路通阻信息,并根据通阻信息状况及时更新。
六、办理时限
动态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养护保通部
电话:0551-63660817
网址:


23.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交人教﹝2008﹞101号)第七条:造价科技管理处负责调查掌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产品等价格信息,定期发布安徽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造价科技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按月调查、收集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工业产品等价格信息,印发《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向社会发布材料价格信息,为全省交通建设行业提供参考。
六、服务时限
发布材料价格信息每年4次(每季度发布1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造价科技处
电话:0551-64682577


24.12328交通运输服务投诉举报及咨询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4〕29号):12328电话为交通运输行业统一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主要功能包括交通运输行业服务监督、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业务领域主要覆盖道路运输、公路、水路等行业。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路网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12328电话为交通运输行业统一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主要功能包括受理交通运输行业投诉举报、信息咨询、意见建议等,业务领域主要覆盖道路运输、公路、水路等行业。12328电话服务范围不包含经营性业务。
五、服务流程
1.投诉咨询受理:当事人可通过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号对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问题进行投诉、咨询及建议。
2.投诉咨询处理:根据投诉咨询内容及处理流程将办件分发给相关业务单位处理。
3.回访:向投诉咨询人反馈处理结果或相关信息。
六、服务时限
12328电话业务办理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
(一)对于信息咨询类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转办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意见;
(二)对于意见建议类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转办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意见;
(三)对于投诉举报类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转办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意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路网管理处
电话:12328

25.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城市客运部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办理流程
1.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受理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相关行为的举报;
2.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
3.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投诉人。
六、服务时限
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城市客运部
电话:0551-62865529。
网址:

26.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乘客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驾驶员和乘务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二、承办机构
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城市客运部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办理流程
1. 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有关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举报;
2. 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
3. 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城市客运部
电话:0551-62865529。
网址:

27.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程”冠名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39号)交通运输部与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安全工作成效显著、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已交工验收的,且通过交通运输部提名的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冠名为“平安工程”。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安全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获交通运输部提名的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
四、申请条件
安全工作成效显著、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已交工验收的,并通过交通运输部提名的平安工地示范创建项目。
五、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申报表
(二)申报材料清单:
纸质材料包括推荐函、申报表、证明材料三部分,具体要求如下: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函(原则上各地区推荐公路水运项目总数不超过3个,兼顾公路、水运专业。推荐排序并说明理由);
2.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申报表;
3.证明材料清单:
①项目立项批复;(扫描件)
②施工许可和交工验收报告;(扫描件)
③桥梁、隧道、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情况:附风险评估报告封面,评估小组签字、评估单位盖章和评估结论页,以及监理审批页;(扫描件)
④考核和获奖材料:包括部级平安工地示范项目提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及项目各类获奖情况;(扫描件)
⑤施工单位资料:按标段准备,包括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均为扫描件)。申报项目施工单位数量不超过10家,原则上应为公路水运项目主体工程参建单位(按工程量大小和平安工地建设达标情况综合排序);
⑥监理单位资料:包括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均为扫描件)。申报项目监理单位数量不超过5家;
⑦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清单(各类证照可不附);
⑧其他体现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特色的证明材料。
电子材料
1.纸质材料第2、3部分的电子版;
2.反映施工安全管理的照片:
①项目施工全景图或局部施工全景图3~5张;
②反映施工安全措施图片15~20张(应附重大风险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图片、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图片);
③项目建成后全景图或局部全景图3~5张;
④单张图片精度不低于3M,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图片名称应能反映图片内容。
3.项目影像资料:
①影像资料格式应为AVI或MPEG格式,时长5~7分钟。
②内容主要包括:反映项目规模及主要特征、项目主要施工工艺、项目施工过程风险控制以及项目平安工地建设实效等。
4.项目平安工程冠名汇报PPT。
六、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申报表》,提交申请文件与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出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推荐函,报送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
3、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审核。
七、办理时限
根据情况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安全处
电话:0551-64682570

交通运输部网站

28.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险情等,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安全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有关单位)。
四、服务条件

五、办理流程
1. 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2.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3. 配合省厅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4. 对举报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六、服务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安全处
电话:0551-64682570。



29.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皖交质监〔2013〕190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公路处、水运处、桥梁处、综合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请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现场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宜,并保证及时公正,对有关单位处理投诉、举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2.对质量争端仲裁,制定工作方案,进行现场检测核查。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举报人。
六、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公路处、水运处、桥梁处、安全处、综合处
电话:0551-64682577;0551-64682567;0551-64682573;0551-64682572;0551-64682563


30.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法规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政策法规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登录网页,查询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省交通运输联网指挥中心)政策法规处
电话:0551-63622577
网址:
31.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绩效评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倡导低碳绿色出行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41号):省交通运输厅要制定公共交通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结果。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水平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城市客运部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办理流程
每年对上年度各省辖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进行绩效评价并公布。
六、服务时限
定期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城市客运部
电话:0551-62865529。
网址:


32.船员档案的调阅使用(限船员本人)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内河船员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构或利害方进行法律允许的查询时,须凭单位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经考试发证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档案查、借阅人员对所查、借阅的档案负有安全、保密的责任,不得自行转借、遗失和污损。严禁在档案上填注、涂改或擅自分拆和抽取案卷。
第二十六条:属于政务公开内容的船员档案信息应向社会开放,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个人在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询。境外机关或个人要求利用船员业务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承办机构
省地方海事局皖江、江淮、淮河船员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船员本人或有关机构或利害方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船员本人或机构委托人);
2.单位证明(适用于机构或利害方查询)。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承办机构政务大厅窗口办理。
2.受理:承办机构政务大厅窗口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查阅档案。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1. 省地方海事局皖江船员管理中心
电话:0553-3860517
2. 省地方海事局江淮船员管理中心
电话:0551-64453389
3. 省地方海事局淮河船员管理中心
电话:0552-3073786


33.省级权限范围内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第十六条 第一款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二、承办机构
省港航管理局淮河航道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省淮河航道局根据淮河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和自然条件,定期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六、办理时限
定期公开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承办机构:省港航管理局淮河航道局
服务电话:0552-3030217

34.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2.《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业务科室主要职责》(皖交工监站〔2008〕98号)主要职责负责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的发布和安全监管信息的报送。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安全监管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办理流程
1.搜集、整理和汇总各项目安全生产信息;
2.向部、省厅报送电子和纸质信息;
3. 向重点项目反馈信息、发布安全预警。
六、服务时限
每年2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安全监管处
电话:0551-64682570



35.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主材价格变化分析报告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交人教﹝2008﹞101号)第七条:造价科技管理处负责调查掌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产品等价格信息,定期发布安徽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造价科技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掌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主材价格状况,分析主材价格变化趋势,为上级领导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为全省交通建设行业提供参考。
六、服务时限
每年2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造价科技处
电话:0551-64682576



36.年度航运发展报告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常态化,每年发布一次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为各级政府、航运企业决策者提供借鉴,为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了解安徽水运提供帮助。
五、服务流程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年度航运报告编制单位,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年度航运发展信息,编制《报告》。《报告》经领导审定后出版发布。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51-62870318。

37.普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知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安全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措施
(一)参与国省干线公路和一般水运工程项目综合督查,查找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共性问题。
(二)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进行行业指导。
六、服务时限
每年1~2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安全处
电话:0551-64682570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网站:


38.船舶焊工技能评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焊工考试规则》(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船舶检验局〔1993〕船规字340号文发)第一章1.2.2“本规则1.1.1(1)所规定的焊工考试和《焊工合格证书》颁发,由本局的直属检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验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按本局规定的管理范围分别负责。”
二、承办机构
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船检部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具备焊工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
1.持有技校焊接专业毕业证书,现从事焊接工作者。
2.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具有熟练操作技能,现仍在焊接工作岗位上者。
3.经过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的优秀学徒工。
五、服务流程
1.凡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焊工可向认可的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焊工考试申请表》。
2.接受申请的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焊工考试委员会向船检分支机构申请《焊工技能证明》。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1)《焊工考试申请表》
(2)《焊工考试人员登记表》
(3)参加考试焊工彩色照片
(4)《焊工考试委员会认可证明》
(5)《考试计划》
4.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对焊工进行考试前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以及对焊工进行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
5.验船师审核焊工基本知识考试范围,并对操作技能考试进行现场监督,对《焊工考试现场记录》进行确认。
6.船检分支机构打印、发放《焊工技能证明》。
六、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1.皖江船舶检验局
电话:0553-5909353
2.江淮船舶检验局
电话:0551-64453391
3.淮河船舶检验局
电话:0552-3050526


39.省级权限范围内发布航道通告、航行通(警)告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水上交通管制办法》第十二条(交办海〔2016〕188号)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水路执法处
三、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活动主办单位、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或其代理人
四、申请条件
1.遇有突发的、紧急的或者临时性的,威胁或者可能威胁水上人命、环境、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应当申请或者报告发布航行警告;
2.遇有可预期的、永久性或者较长时间改变通航环境、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形,应当申请或者报告发布航行通告;
五、申报材料
1.主管机关对水上水下活动的批复(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等);
2.水上水下活动方案,施工作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3.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水路执法处
电话:0551-63622317

40.年度道路运输发展报告发布
一、办理依据
常态化,每年发布一次
二、承办机构
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基础保障部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为各级政府、道路运输企业决策者提供借鉴,为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了解安徽道路运输提供帮助。
五、服务流程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年度道路运输发展报告编制单位,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年度道路运输发展信息,编制《报告》。《报告》经中心审定后出版发布。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基础保障部
电话:0551-62865538


41.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换发、补发、变更、注销
一、办理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21】40号)文件。
二、承办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需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书填写必须规范、必要文书必须齐备。
五、申报材料
1、安全管理证书
2、符合证明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最低配员证书
5、船检证书
6、国籍证书
7、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电话:0551-62654212

42.全省船员发展报告发布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改革后厅机关“1+5+1+X”内部运行机制(试行)的通知》中公益服务事项明确由省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全省船员发展报告。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技术部、海事服务部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为各级政府、航运企业决策者提供借鉴,为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了解安徽船员发展提供帮助。
五、服务流程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全省船员发展报告编制单位,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年度船员发展信息,编制《报告》。《报告》经领导审定后出版发布。
六、办理时限
定期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技术部、海事服务部
电话:0551- 62870380(技术部)
0551-62870371(海事服务部)


43.全省年度公路概况发布信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改革后厅机关“1+5+1+X”内部运行机制(试行)的通知》中公益服务事项明确由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年度公路概况。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计划财务部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根据全省年度公路统计数据,按年度在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及时更新全省年度公路概况。
六、办理时限
每年发布一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计划财务部
电话:0551-63632288   
网址:

44.公路工程招投标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报材料
1、省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表(需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网上填报)
2、省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需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网上填报)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电话:0551-63651910。
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45.水运工程招投标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具体负责本项目招标活动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五、申报材料
1、省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表(需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网上填报)
2、省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需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网上填报)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电话:0551-63651910。
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46.高速公路现场管理机构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第九条。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安全和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皖交建〔2022〕147号)
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现场管理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皖交建函〔2023〕91号)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安全和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皖交建〔2022〕147号)中规定的“安徽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机构资格条件”要求组建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并如实、完整、准确填报相关备案信息。
五、申请材料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备案表
六、办理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
电话:0551-63651910。
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47.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第15项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且不晚于开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15日内提交。
五、申请材料
1.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表
2.已投入或者拟投入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3.已投入或者拟投入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5.现有及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6.现有及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7.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或者承诺书
8.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9.交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
六、办理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电话:0551-62654212。
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48.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二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本省内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
五、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
2、企业经营船舶业务情况书面报告(包括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3,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4,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5,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6,管理人员的体检证明
7,管理人员的适任证书
六、办理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电话:0551-62654212。
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49.终止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备案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二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第三款:企业或船舶不再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终止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本省内从事水上运输业务企业。
五、申请材料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取消申请书
六、办理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电话:0551-62654212。
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50.企业新增集装箱船(不含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普通货船投入国际运输的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第二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第二款:境内注册企业新增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投入国际船舶运输的,应当在船舶投入运营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中英文船名、IMO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本省内从事水上运输业务企业。
五、申请材料
1、业务变更申请书
2、船舶信息备案登记表
六、办理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电话:0551-62654212。
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51.企业或船舶不从事国际集装箱船(不含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舶)、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十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一条第三款:企业或船舶不再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终止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本省内从事水上运输业务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业务变更申请书
六、办理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电话:0551-62654212。
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52.企业新增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投入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的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十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三条第一款:境内注册企业新增集装箱船、普通货船投入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的,应当在船舶投入运营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包括中英文船名、船舶识别号、船旗、建造时间、载重吨/箱量、总吨等)。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本省内从事水上运输业务企业。
五、申请材料
1、业务变更申请书
2、船舶信息备案登记表
3、船舶购买或租赁合同
六、办理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电话:0551-62654212。
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53.企业或船舶不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十一项。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或船舶终止经营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在经营活动终止后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本省内从事水上运输业务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业务变更申请书
六、办理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电话:0551-62654212。
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54.无船承运业务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第12项:无船承运业务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本省内无船承运企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4)提单格式样本;
六、办理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电话:0551-62654212。
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55.游艇俱乐部备案
一、办理依据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第二十七条: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依法注册的游艇俱乐部
五、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游艇俱乐部注册证;
(3)安全能力报告;
(4)防污染能力报告;
六、办理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电话:0551-62654212。
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56.通用航空飞行空域及飞行计划转报事项公共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2.根据东部战区空军制定的工作规范,安徽省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由军民航空管部门、安徽省通用航空协调管理服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通用航空协调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通航企业已取得民航管理部门颁发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完成备案手续;2.航空飞行营地已在本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航空运动协会登记备案。
五、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3)航空飞行营地命名公告;
(4)通航飞行空域使用申请表;
六、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通用航空协调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51-62865585。
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