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县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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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1 22:00

某民政局与方某、陈某监护权特别程序案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方某有精神疾病,生育一名男童陈某1,一直携带该男童在街头流浪,后方某与陈某登记结婚,陈某无业赋闲在家,未对该男童尽抚养义务。陈某1因长期流浪,生活条件差,衣食住行均无保障,现已10岁但未能上学。方某、陈某的监护行为严重损害了陈某1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方某、陈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为陈某1的监护人。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方某为陈某1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撤销被申请人陈某为陈某1的监护人的资格;三、指定申请人某民政局为陈某1的监护人。案件宣判后,法院主动与检察院、民政局、妇联等部门沟通,共同协商撤销监护权后陈某1的就读、落户问题。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确保其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是社会救助和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撤销监护权制度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时,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和组织,可以根据民法典有关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权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相关组织和个人怠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能及时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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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冯某某、某宾馆人格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女,未满十四周岁)与被告冯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10月某一夜,冯某某与陈某某到某宾馆一个有后门的房间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后陈某某到某市医院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显示:陈某某可能有重度抑郁症状。2022年10月陈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11月,冯某某被抓获归案。2023年冯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某提起民事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冯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433.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二、在被告冯某某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被告某宾馆承担6173.58元的补充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未上诉,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某宾馆作为住宿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未成年人入住的强制报告义务。但某宾馆前台工作人员在看到陈某某与冯某某举止亲密时,未询问陈某某入住及监护人情况,致使陈某某通过宾馆某房间的后门进入并在其经营场所遭受侵害,其违反安全保障职责并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致使陈某某在其经营场所遭受侵害,应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承载着一个家庭的希望和梦想,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然而,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屡禁不止,部分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心理特点哄骗未成年人至酒店、宾馆等场所实施性侵,住宿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意识不强,存在违法容留未成年人住宿,访客审核不严等管理漏洞的行为。强制报告是酒店、旅馆等住宿经营者的义务。法院认定某宾馆对本案承担补充责任不仅为陈某某的权利实现提供一道防护墙,有利其进一步接受心理治疗,也彰显了人民法院惩罚打击未履行未成年人入住强制报告义务的住宿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阳光成长、健康生活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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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思县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