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树禄:加强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内蒙古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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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2 06:45

原标题:加强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内蒙古的根本保证

核心提示: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明确提出,要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法治内蒙古的目标任务。实现这一任务,必须要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首要原则并贯穿始终,加强各级党委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水平。

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新中国成立65年来,我们党始终致力于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1949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为我国走向法治奠定基础,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系统部署,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对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长期探索积累和发展完善的过程。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奠基探索期

从1949年到1957年,毛泽东同志带领全国人民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建国的法律文件和决议案,并且还亲自参加了“五四宪法”制定工作,开始了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探索。与此相联系,调整党政关系也成为了党对国家实施领导面临的新问题。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已经在国家中居于领导地位,但并不是说党可以直接指挥国家机关的工作,或者把各种纯粹行政性质的问题提到党内来讨论,混淆党的工作与国家机关应有的界限。然而,迫于当时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复杂性和苏联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许多时候往往是党的政策代替了法律。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曲折发展期

从1957年到1978年,毛泽东同志对法制的态度可以说发生了急转弯。1958年,在全国行政区主任会议上,他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特别是在中苏关系破裂后,“文化大革命”爆发,正常的国内、党内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各级党委的权力被严重架空,几乎陷于瘫痪,基层党组织也均停止活动。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熟及系统部署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中国开始正式走上法制轨道。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首次确立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同年12月,新宪法诞生,即“八二宪法”,这部宪法具有里程碑意义,对新时期法治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1997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此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也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在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以及建党90周年“七一”讲话等重要会议上都强调,要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中国建设更是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讲话,为法治中国建设指出了新目标、指明了新路径,法治中国建设的条件日益成熟并步入快车道。

通过梳理建国65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发展历程,可以总结出一条基本经验,那就是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与党的领导的一致性和统一性。这也印证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二、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理清的几个关系

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区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一些人总是纠结于“党领导依法治国是否会使党的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这就要求我们不得不理清蕴含其中的几个重要关系,从而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一)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是我国现实生活中两种比较重要的社会调整方式,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国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具有最高权威性。而党的政策则是为完成一定时期的历史任务,针对社会上某种或几种现象而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全体党员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还有上升为法律和未上升为法律之分,也就是党的政策主张是否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了国家意志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党的政策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那么党的政策就成为了法律,也就不再以党的政策存在了。另一方面,若党的政策未上升为国家意志,则二者就以单独形式存在,其规范程度和约束力度就不同于法律,权威性就要低于国家法律。

因此,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各有其优势,各有其较为确定的调整方式和范围。但我们也应该明白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历史使命等根本方面是一致的,不能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只有正确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才能促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二)公权力与法律的关系

关于公权力与法律孰大的问题,也一直是人们极为关注的问题。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就其本身来讲是个中性的东西,无所谓好坏与对错,但如果对其不加限制和制约,任由掌权者肆意行使,就会转变成私权力,那势必会出现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现象。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虽然历朝历代也都有法律,但实际上几乎都是靠人治,法律往往成为摆设,统治者让其发挥作用就发挥,不让其发挥作用就形同乌有。因此才会屡屡出现民众揭竿,不断演绎改朝换代的历史画面。同样新中国成立后,也正是由于法制不健全,使得权力出现失衡,酿成“文化大革命”的悲剧。因此,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要有法律的授予和限制。

党要领导好依法治国,就必须要依法治权,使公权力依法设定和行使,让公权力依法接受监督和制约。从实体来讲,公权力必须是源于法律法规,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要于法有据,不允许滥用权力,不允许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从程序上来说,要求公权力行使必须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做到执政党依法执政、依法办事,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

(三)党内法规与法律的关系

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党章、各种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其与国家法律有着严格的区别。具体来说,一是制定机关不同,党内法规是由省级以上党组织制定的,而国家法律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二是制定程序不同,党内法规是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而国家法律法规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三是调整对象不同,党内法规主要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国家法律法规主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四是实施方式不同,党内法规主要以党的纪律作为实施保障,国家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五是适用范围不同,党内法规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国家法律法规适用于一切公民、法人和组织。

但党内法规与法律又不是完全对立的,一方面,党内法规要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认真履行党内职责和义务。同时,又要以党章为根本,体现党章确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任务。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又是立法的一个重要源头,一些成熟的、具有普遍实施意义的党内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可以上升为国家法律。因此,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必须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要做好顶层设计,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既为党领导依法治国谋划了总思路,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计了新路径。同样,实现自治区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也必须要遵循这一基本思路和路径。

(一)党领导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基本思路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用“三统一”和“四善于”,为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指明了方向、谋划了思路。

1、坚持“三统一”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要领导好并最终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要严格遵循“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这“三统一”,一方面,明确了党委在推进依法治国中所应扮演的角色,以及法治在治国与治党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和执政过程中,必须要不断提高领导艺术和执政能力。同时,也极大地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信心和勇气,向世人表明,党不仅要执好政,更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通过练好“内功”,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模范和表率形象。

2、做到“四善于”

《决定》提出的“四善于”,为党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有力抓手。一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这就要求党必须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能力;二是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和党组织只负有推荐和建议干部的权利和义务,而其使用和任免则必须要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实施;三是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就要求党的领导绝不是包揽行政权力,而是要积极支持政府机构依法行政,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司法,引领各类组织依法运行,营造健康有序的法制环境。四是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就要求党既要尊重人民意志、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又要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利益的角度,做好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工作,维护中央的权威。

(二)党领导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施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不仅对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基本思路进行了统一规划,同时也围绕实现这一总目标,对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作出了系统部署。深入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法治内蒙古作出了具体部署。

1、实现依法执政,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机制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和推荐重要干部等,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同时要保证人大、政府、司法等机关依法履行各自职能,真正做到总揽而不包揽、协调而不代替。一是要不断完善党领导立法的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二是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注重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委要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三是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2、坚持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才能保证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一是要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并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切实发挥好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积极作用。二是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是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此外,还要积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其依法办事能力。

3、弘扬法治精神,持续营造全民守法的意识和氛围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一是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持续深入地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二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实践证明,只有不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才能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