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特刊/群众的信任,是法援工作者最强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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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0 14:45

一面锦旗,表达一份感谢,诉说法援真情;几页信笺,道尽一份责任,彰显法律正义。2024年,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陆续收到外来务工人员送来的锦旗10面,表扬信感谢信6封。鲜红的锦旗承载着困难群众对中心和援助律师深深的谢意,蕴含着法律援助工作者兢兢业业、全心全意为困难群众服务的奉献精神。下面我们将分期给大家讲述这些农民工维权的故事。

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甘肃来沪务工的周某经亲戚介绍在上海某工地从事吊顶、焊接架子工作。A公司承诺工地项目完成后跟工友们结清劳动报酬,但未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当年11月项目完工,20多位工友都结清了劳动报酬,准备回家乡过年,只有周某没有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周某多次与公司交涉,公司方都拒绝了他的要求。周某不服来到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指派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张剑律师代理本案。

二、援助过程

律师了解后发现周某的证据材料十分缺乏,无法提供相应工地打卡记录,仅能提供其亲戚自行签署的结算单以及银行流水,显示欠薪额为人民币1万余元。

对此,张律师与周某沟通确认后,先以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其目的在于通过仲裁搜集相关证据材料。A公司果然向仲裁庭提供了与B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及B公司又将该项目转包给了自然人C的证据。拿到需要的材料后,张律师与周某确定了新的维权方案: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周某与自然人C存在劳务关系,要求C支付剩余劳动报酬,同时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A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张律师把办案思路向中心汇报,中心全力支持张律师的工作。

9月20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张律师据理力争,对本案的关键点,即本案被告需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发表了代理意见:自然人C为周某的最终雇主,应承担付款义务;而B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C,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B公司应对C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对C的支付义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张律师的释法说理得到了主审法官和公司方的认可。最终基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考量,几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B公司当场向周某支付了人民币8000元,周某向法院申请撤诉。为表达感激之情,周某特地再次来到法援中心送上一面锦旗。

农民工群体是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一直以来是各级政府关注焦点,亦是法律援助机构的重点帮助对象。在此提示广大农民工劳动者,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与维权意识,在正式工作开始前,一定要问清用工主体,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保留相关工作聊天记录。

法律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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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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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供稿: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