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我院四篇案例入选全市法院2021年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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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4 01:06

日前,苏州中院评选出全市法院2021年度典型案例30篇,我院4篇案例入选,是入选数量最多的基层法院之一。

1

乐某诉袁某返还原物纠纷

袁某诉乐某赠与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

顾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承办法官:

王伟,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副庭长

袁某与乐某系祖孙关系,袁某的丈夫、儿子即乐某的父亲均已去世。2018年6月,袁某与乐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将袁某应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份额及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全部赠与乐某,乐某无偿提供一套简单装修的小户安置房供袁某生前居住使用,并承担对袁某的赡养义务。袁某在涉案房屋独居一段时间后因身体状况不适合独居,乐某亦未尽赡养义务,无奈只能搬到养老院生活,并将居住的房屋出租,所得租金用于补贴养老院的费用。乐某得知此事后,驱赶租客崔某,并将崔某与袁某诉至法院,认为袁某无出租权,崔某居住在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内侵犯了其权利,要求崔某返还该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审理中从涉案房屋的来源、人民调解协议达成的背景,租赁合同的签订过程、袁某出租房屋的用途,并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合认定:乐某的诉讼主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最终判决驳回乐某的诉讼请求。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

乐某之举让袁某彻底寒心,袁某将乐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乐某的赠与。经审理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乐某不但不履行对袁某的赡养义务,反而在明知袁某将所居住房屋出租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坚持提起诉讼并上诉,乐某的一系列言行充分表明其未对袁某尽到赡养义务,袁某有权撤销赠与,遂依法判决撤销袁某对乐某的赠与行为。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2

张某诉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

杜荣尚,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张某系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某大厦业主。2021年6月底,物业公司在小区电梯内张贴《重要通知》,告示业主小区门禁系统已改为人脸识别,限期要求业主自行带好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至物业办理人脸和身份信息录入,否则将无法出入门禁。张某不同意人脸识别验证方式,同年7月开始,张某无法自由出入小区,每次只能等其他业主后跟随通行,日常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张某一再要求和投诉未果后,于同年7月29日起诉至吴中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为张某通行提供除刷脸之外的其他非生物信息验证方式。

法院及时组织双方至现场查勘,并现场听取了双方意见。物业公司陈述,门禁改造事先征求了业主意见,除张某外其余业主均同意改造为人脸识别门禁。法院现场查明情况后,现场释法析理,指出业主的诉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物业公司违反了“告知同意”原则,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法院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改进。后物业公司在门禁系统上专门增设刷卡功能。8月18日,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至现场完成了刷卡通行测试,物业公司将门禁卡交给张俊。鉴于张某的诉求已彻底解决,张某当场书写撤诉申请书提交给法院,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3

某技术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

王丽娜,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副庭长

原告某技术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之间素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供应笔记本电脑等产品。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阳光合作协议,双方对在履行相关业务合同过程中避免腐败事件发生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列明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违反协议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原告认为原告公司的副经理朱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业务往来过程中收受被告公司的销售人员金某所送行贿款,被告违反阳光合作协议的约定,故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00万元。而被告辩称阳光合作协议是原告制作的并依据其在交易中所处优势地位签订,违约责任条款只约定被告违反协议应承担巨额违约金,而未约定原告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金,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免除了原告的责任,并加重被告的责任,故该违约责任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不同意承担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阳光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原告有权依据该《阳光合作协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根据《阳光合作协议》的约定,结合原、被告相关人员行贿受贿相关事实、双方交易往来的具体情况与当事人违反《阳光合作协议》协议的违约程度,酌定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

4

某食品公司破产重整案

合议庭成员:

辛欣,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合议庭成员:

丁文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合议庭成员:

沈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某食品公司是商务部认证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其掌握的麻饼制作技艺被列为苏州市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历史文化价值颇高。后因该公司股东借助资金杠杆对外投资,债务规模急剧扩大导致资金链断裂,2018年该公司完全停产,机器设备及知名商标均用于抵债。

2020年11月24日,吴中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审查受理某食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法院及时指导管理人对某食品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走访中发现市面上某食品公司门店均为商标受让人依托商标开展经营,一旦公司宣告破产,老字号也将随之消亡。于是法院指导管理人与此前受让核心食品类商标的所有权人——某新媒体公司积极沟通,告知其商标只有与老字号配合使用才能相得益彰,从而说服其作为兜底投资人参与重整,并通过公开招募,借鉴假马竞标规则,以“兜底投资人+竞拍投资人”资格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最终由兜底投资人承诺出资,确保重整计划顺利实施。2021年4月20日,吴中法院裁定对该公司进行重整,启动清算转重整程序。2021年5月20日,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分组表决高票通过。2021年6月8日,吴中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下一步

吴中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案例研究,健全完善案例工作机制,提高案例撰写质量,通过加强培训、评先评优等举措,进一步调动和培养审判人员的案例撰写意识,深入挖掘精品案例和典型案例,推动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原标题:《喜讯!我院四篇案例入选全市法院2021年度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