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资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国企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合规经营,切实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要求,我们对《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哈国资规〔2019〕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并经市国资委2021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哈发〔2018〕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法治国企建设,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合规经营,切实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法律风险是企业二十一世纪最大的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越发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大。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国有企业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2018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标志着中国企业合规进入了新起点,国资法律业务迎来了新一轮机遇。近两年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巨大。各出资企业根据本行业和本企业特点,对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壮大法律人才队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法务工作制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相对于成熟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要求,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一是企业依法决策、合规经营的核心理念还未完全确立,崇尚法治的企业文化氛围尚未真正形成;二是法律事务机构尚未全面建立,职能尚未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保驾护航作用尚未有效发挥;三是法律事务工作制度缺乏系统性,执行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法律风险防范尚未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重大决策、重大经营、重大管理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随着我市国有企业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落实到位,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发展面向“高质量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成为企业依法决策、合规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依法合规经营不仅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适应未来市场的必要。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依法合规治企的迫切要求。
各出资企业应深刻认识到,加快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规范国有资产安全运行的现实需要,是增强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环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依法合规治企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证,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对于进一步推动出资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依法决策、合规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要在尊重法律、保持诚信的前提下,坚持依法依规开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活动,企业风险管理的策略和方法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义务性规定。二是防控为主原则。必须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法律程序把关,注重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三是融入管理原则。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要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四是全员参与原则。企业各部门和各岗位要协同配合,识别、分析和评估法律风险,提出应对措施,落实应对计划,形成防范合力。五是因地制宜原则。企业所处行业不同,管理方式和业务流程不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突出特色,讲求实效。六是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动态评估企业的法律工作情况,定期反馈、调整各项法律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确保适应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形成良性循环的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到2022年,建立起与国资监管体制相协调,与国企改革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各出资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法律人才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素质进一步提高,职责、待遇进一步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得到广泛推广,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企业法务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职权明确、程序规范,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企业合规经营的意识切实增强,依法维权的能力不断提高,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得到妥善处理,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有效杜绝,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体现。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做到应审尽审。
三、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点工作要求
(一)深入推进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明确总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将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定位写入公司章程,推动落实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聘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形成由总法律顾问领导的多层次、上下联动的法律事务组织体系。开展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年度履职评议,科学评价和全面考核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
(二)落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各出资企业应当明确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权限,切实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制度建设、合同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审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倡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和法律事务工作规则写入公司章程。各出资企业原则上要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并入职能相近的部门,但不能将现有的法律事务机构撤销或降格。法律事务机构对总经理负责,定期提交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报告,对重大法律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方案;起草有关法律风险防范规章制度;对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评估和预警,提出应对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各业务部门及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合规文化建设和相关培训。
(三)加强企业法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各出资企业要加强对企业法务工作者的招录和培养,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完善企业法务工作者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企业法务工作者业务水平。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企业法务工作者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四)规范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各出资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外聘律师事务所(包括境外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招聘途径和选聘条件。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综合衡量备选律师事务所信誉以及执业律师或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额度等条件,择优聘用。企业应当与被聘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和重点领域
(一)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把风险防范引入决策机制,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建立健全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企业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前应当由法律顾问组织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决策过程中,法律顾问应发表意见,对不能通过合法性论证的事项应慎重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二)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依法依规依程序推进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确保产权划分到位、出资到位、公司登记注册到位、章程到位和法人治理结构到位。在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等环节,严格进场交易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确保法律方案到位、清产核资到位、人员安置到位、债权人利益保护到位、工作程序到位和沟通协调到位。要保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前介入和全程参与企业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产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重大经济活动。
(三)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合同审核审查、监督检查、纠纷预警等工作制度,构建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系。法律事务机构要加强合同管理基础工作,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对重要合同做到先期介入,全程参与,严格把关。
(四)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视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避免知识产权在企业合资合作、重组改制、对外投资、人才流动中流失。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水平,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由被动防守向主动维权转变。加强专利信息管理,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加强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保护,防止商标被他人抢注。
(五)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深入研究劳动、土地、税务、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防范行政法律风险。积极采取沟通协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制。
(六)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防范。从源头上预防法律纠纷,并把法律风险控制在可预测范围内。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运用法律手段应对诉讼、仲裁,防止违法违规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企业要在案件立案之日或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备案。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统计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及子企业间发生经济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市国资委进行调解,以维护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整体利益。
(七)国企改革中的风险防范。按照改革总要求,深入研究制定改革举措,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在发展中探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既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在改革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又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改革中的各项事宜,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五、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开展出资企业领导班子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评价,将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普法及法治创建活动情况等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出资企业领导干部层层落实法治建设的责任。建立健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监督问责机制,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因未经法律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未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责任;经过法律审核,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法律工作人员责任。重视各类传播媒体的监督,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及时回应社会舆论的重大关切。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出资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大力弘扬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的法治精神,牢固树立合规经营、价值创造和法律管理的法治理念,引导出资企业培育优秀的企业法治文化。加强对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法律培训,增强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风险意识,提高依法治企、驾驭风险的能力。深入开展“法律进决策、法律进业务、法律进部门、法律进班组”活动,使学法用法工作经常化、固定化、长期化,为培育和构建企业合规文化、提升企业软实力夯实基础。
(三)不断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规章制度建设中的统筹、协调、审核、监督作用,不断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牵头起草或实施合规性审查,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章制度,提高规章制度的质量。
(四)严格实行法律意见书制度。企业涉及决定重大经济事项、订立重要合同、处理重大经济纠纷、解决重要法律问题时,应当由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全程参与,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决策时的重要参考,确保企业重大决策合法合规。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规定的事项,应当事前进行法律论证,围绕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谨性进行调查分析,准确评估法律风险,并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负责人签字。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
(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考评和奖惩制度,全面落实法律风险防范的责任。对发现法律风险并及时预警,为企业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的法律风险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隐瞒不报、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市国资委每年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提高信息公开、授权委托等法律审核质量,全面做好涉诉案件和行政复议应对工作。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提升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有关来信、来访和举报,严格落实访诉分离,推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哈国资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