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
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0﹞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是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偏大,较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也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依然普遍,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依然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理解《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
《通知》是国务院继200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提出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作出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党和国家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将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通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与贯彻落实省委五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围绕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大局,切实增强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把《通知》提出的工作要求和各项任务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海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二、加强学习宣贯,准确把握《通知》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通知》涵盖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入、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既有政策措施,又有制度保障;既体现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又凸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做好宣贯工作,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企业。要以专题讲座、宣讲辅导、会议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分层分批开展《通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在全省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明确工作要求,突出主要任务
(一)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主要任务。贯彻落实《2010年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大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坚决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要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综合治理措施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既抓生产也抓安全,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用工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办法为职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要建立企业职工全员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并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对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要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企业要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配备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鼓励企业负责人兼任安全主任,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今后因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要建立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非煤矿山在3年内完成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措施等技术装备;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客运车辆实施道路交通动态监管,争取在2年内完成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并建立省级和市县级动态监控平台;建立渔业生产船舶定位系统,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安全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琼府〔2009〕6号)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机关和交通、工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相应的处室具体承担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构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工作格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要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要坚持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本辖区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氛围。
(四)加快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各市县、各部门要按照我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风险点普查,完善应急管理信息库,掌握重大危险源、关键基础设施及重要防护目标等方面的空间分布和运行状况信息,建立我省重大危险源与高风险部位信息督导、应急救援信息指示两大平台。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琼府〔2010〕35号)要求,研究探索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新路子,逐步完善洋浦国家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重点推进琼州海峡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公路交通等行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市县、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兼)职应急救援机构和力量,不断完善自身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进行演练。企业要建立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本行业企业严格落实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加强非煤矿山的整合力度,尽快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生产,推行机械化开采作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矿山安全生产准入关。严格工业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要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
(六)加强政策引导。在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要制定促进我省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先进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要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制度,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并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要依照《海南省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七)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各市县、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和本行业的发展规划中,同步明确、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规划。洋浦经济开发区和东方、澄迈等市县(区)的工业园区要制定实施产业发展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油气化工等重点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突出安全生产内容,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要加强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督促企业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依托我省新建的作业场所职能危害检测检验机构,开展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现场检测检验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要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采取防护措施,从源头上消除和减少职业危害。
(八)实行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要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要加大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责任追究力度,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要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领导,强化督查,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对贯彻落实《通知》的组织领导,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为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结合本市县实际和本部门工作职责,研究制定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实施办法,及时动员部署,强化组织协调,分解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经常深入企业,检查企业落实《通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省安委会要将《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各市县、各行业工作开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做好和加强信息报送和交流工作,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或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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