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语释法条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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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6 22:33

原标题:判语释法条目清

宋代以后,尤其是明、清代,比较重视以判语释法,无论是官场考试,还是民间诉讼都有所体现。明代崇祯年间的《新纂四六合律判语》就是判语释法的经典之作,其作者不详。“四六”指骈体文,“合律”指依照律文条目,即以骈体文形式,依照律目所列罪名拟出判词,属于虚拟判决,主要是供参加策科考试的官员参考,但对广大民众来说,也起到了很好的宣传解释法条的作用。

《新纂四六合律判语》共有143条判词,而《大明律》共计460个条目,除刑律少些以外,其余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工律等各律,大体上一半条目都附有判词。该书工律中的“侵占街道”判语,读后给人最大的感受是,通过寥寥的150余字,将律条解释得清清楚楚,对于为什么不能侵占街道,侵占街道有违哪些道德规范,侵占街道要受到何种处罚,尤其是任何人侵占街道都逃不脱法律的严惩,宣示得明明白白。可以说字里行间见警示之道,彰显司法之公正与威严。

“侵占街道”判语,有三个特点:一是具有文学因素,充分打动读者。判语并未流水账似的平铺直叙,而是文笔优美,广泛用典,寓说理于故事之中。如“张良烧栈道于褒中,止因备盗;宋祖负险石于马上,欲便行人。孰云街道之中,可施侵占之计?”即张良献计刘邦,烧褒中栈道以示项羽无意东进,又防备诸侯出入;宋太祖在碗子城征叛将李筠,因山路险峻多石不可行,亲自于马上负石开路,以便大军顺利通过。以上两个典故说明,道路大到行军作战,小至行人走路,都十分重要,容不得非法侵占与破坏。有着如此丰富文化内涵的判词,读者怎能不被深深打动。

二是褒贬态度鲜明,注重道德教育。判语中这部分是重点,“今某无地起楼台,乃窃取天街之半;有心宽第宅,遂阴窥衢路之联。”即被告人(某)本有宽敞住宅,还侵占街道中轴线,欲将岔道取直。“得寸得尺,岂同范雎之谋;让畔让途,故违西伯之化。不闻窦宪夺沁水园,贵戚几为雏鼠;罔思萧何请上林苑,元勋且就囹圄。”即被告人(某)的行为贪得无厌,等同于范雎为秦昭王献策:远交近攻,得寸则寸,得尺则尺;完全违背了周文王治国“耕者让畔(田地的界限),行者让路”的教化。难道被告人(某)没听说过:窦宪凭借其妹妹为皇后,恃宠欺人侵占他人园田,仍被汉章帝训斥“国家弃宪如孤雏腐鼠(不值得一提之人)耳。”萧何宰相虽为开国元勋,为民请命欲开放上林苑,刘邦仍令廷尉将其收押狱中。总而言之,自古以来侵占街道者,不论其身份地位如何,均下场可悲,必受严惩无疑。

三是宣示处罚结果,简单明了清晰。侵占街道的处罚结果只有八个字:“地取还官,人断以杖。”相对于《大明律》的“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污秽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的规定,这可是简单明快多了,好懂好记不易忘掉。

人民法院历来重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前年还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和规范这项工作,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就是要阐明事理、法理、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为此就需要特别讲究文理,文字表达要准确清楚,朴实庄重,逻辑层次要清晰分明,有的放矢,论据充分,简案略说,繁案精述,力求恰到好处,以增强说理释法的效果。切忌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更不能动辄不经分析论证就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之类的结论性论断。相信今天的法官,定会超越古人,写出更多更好可传世的判语释法的裁判文书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