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以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已审结39起危险驾驶案件
案
情
一
2023年11月19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辽L*****号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津南区小站镇中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小站镇中山路某洗浴门前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26mg/100m1,属醉酒状态。

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
情
二
2023年7月30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津F*****号“纳赛路德”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天津市津南区沿外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外环线73公里300米处时,其车辆前部与津沽公路立交桥上桥处南侧桥名牌及其西侧警示桩、防撞桶发生碰撞,造成其车辆受损及津沽公路桥名牌、警示桩、防撞桶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56mg/100m1。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经他人报警,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服务中心经济损失人民币9100元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
情
三
2023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燃油车,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沿东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小区23号楼前时,其车辆前部与刘某某停放在前方同车道的鲁M*****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38mg/100m1。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驾两轮燃油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经刘某某报警,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
官
提
醒
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一时侥幸醉酒后驾车不仅给行为人自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还会对其子女就学、就业造成不良影响,代价可谓惨痛。
佳节将至,亲友团圆欢聚是福,醉驾获刑入狱是祸,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切勿拿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当玩笑,春节期间,平安出行,杜绝酒驾。
普
法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原标题:《【法律讲堂】春节欢聚莫贪杯,醉酒驾驶悔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