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篇:恋爱期间签订“恋爱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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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30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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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案例一】

2020年3月,贺某和陈某通过网络认识,2020年4月开始同居。期间因感情问题签订“恋爱协议”。二人感情破裂后,贺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按照恋爱协议支付八千元。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签订的“恋爱协议”应当视为双方对维系情感意愿的表达,其中对于金钱补偿的约定不构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法定义务。最终法院驳回贺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19年4月,张某和余某在分别已婚的情况下结成情人关系。二人签订恋爱协议约定恋爱期间的转账为赠予。二人分手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返还恋爱期间的借款共计137050元。余某出示了恋爱协议,生成转账的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互相往来的款,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款项的具体用途。最终法院判决余某归还借款127460元。

【案例三】

2021年4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2022年2月,周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田某某提出需要2万元还贷款,但田某某因无钱可借而拒绝。时隔不久,周某某又通过微信向田某某提出需要2.6万元偿还银行逾期欠款。二人遂约定,田某某帮周某某缴纳欠款,条件是周某某与田某某保持五年的恋爱关系。钱到手后周某某拒绝保持恋爱关系,也拒绝返还本金。田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二人之间的恋爱协议无效,田某某缴纳欠款的行为不属于赠予而是借款,判决周某某返还借款2.6万元。

合法维权,乐享生活

恋爱协议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约束双方的行为或者保障某些权益而达成的一种协议。那么,恋爱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在我国,恋爱关系通常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恋爱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恋爱关系中的双方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签订的恋爱协议并不属于合同的范畴。

在实践中,如果恋爱协议中的条款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例如,如果恋爱协议中约定了一方必须与另一方结婚,否则就要支付违约金,这种条款就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是无效的。

许多情侣签订这样的恋爱协议,是因为对这段感情缺乏信心,自身又缺乏安全感。遇到这种情况,与其签订恋爱协议,不如与伴侣坦诚地沟通,尝试建立更加健康和稳定的关系。

供稿:华漕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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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条漫——第三十九篇:恋爱期间签订“恋爱协议”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