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14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深化广大妇女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信心,保障妇女同胞的合法权益,即日起,“法治滨州”微信公众号开设【法援护她】专栏,刊发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妇女维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梁某抚养费纠纷案
【内容摘要】
2017年4月14日,梁某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孩梁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4号前付清,直至18岁。”梁某父亲梁某东自离婚后一直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第一年还能每月支付1000元左右抚养费,但自2019年梁某东就不再支付抚养费。最终,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金霞、孙春梅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取得一审胜诉免费帮助梁某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并协助梁某向滨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
【案情简介】
梁某于2014年3月4日出生,为早产儿,出生时被诊断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住院45天,梁某父母为此花费医疗费10多万元,给这个小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给这对年轻的父母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其父母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17年4月14日,梁某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孩梁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4号前付清,直至18岁。”梁某母亲吕某的母亲在其婚前因病离世,因没人帮忙带看孩子,吕某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靠打零工来维持生活。梁某父亲梁某东自离婚后一直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第一年还能每月支付1000元左右抚养费,但自2019年梁某东就不再支付抚养费。
2020年5月9日,吕某来到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表示想通过诉讼途径要回拖欠的抚养费,考虑其家庭困难情况,律所决定帮其申请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刘金霞、孙春梅代理此案。当日律所即联系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说明情况,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申请法律援助后,承办律师即着手准备诉讼材料,于2020年5月21日,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申请立案。与此同时,承办律师又联系滨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并向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起诉状、证据材料、身份材料及委托手续等材料,滨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决定支持起诉。提交立案申请后,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组织了一次庭前调解,调解未成功。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对本案正式立案,2020年7月7日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承办律师根据梁某的家庭情况以及其父母离婚时的离婚协议,向法庭充分举证并予以阐明梁某现在的状况。法院当庭作出判决:1.被告梁某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某某至2020年5月尚欠的抚养费34700元。2.被告梁某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某某2020年6月至7月的抚养费 3000 元。3.被告梁某东自2020年8月起,每月4日前支付原告梁某某当月抚养费1500元至梁某某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梁某东不主动履行判决,承办律师免费帮助梁某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并协助梁某向滨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
【案件点评】
支付拖欠抚养费的案件,一是确定适格的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出诉请,向抚养费支付义务方追索拖欠的抚养费。二是确定是否已存在抚养费支付标准。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对于弱势群体维权案件,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积极与检察院取得联系,保持沟通。本案中承办人耐心听取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更有助于案件的办理,案件的突破口或许就在当事人的只言片语间。承办更注意情理法并重,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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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护她】“三八”妇女维权周:妇女维权典型案例(二) 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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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援护她】“三八”妇女维权周:妇女维权典型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