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案件?打听案情?请托说情?
当法院干警遇到以上场景
这些“小忙”该不该帮?应当如何处理?
下面一起作出正确选择
重温“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是什么?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出台目的?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防止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
场景一
领导干部突然的“关心”

小王啊,我朋友最近有个案子,催我好多次了,抓紧给办一下。
面对这样的请求,你应该怎么回复?
A.领导,这点小事不在话下。
B.我会依法公正审理这个案子,您的来电内容,我也会如实记录、报告。
(点击选项查看答案)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
司法人员对于这类请求必须予以明确拒绝,释明“三个规定”要求,同时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进行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场景二
同事突然的“关切”

哥们,我亲戚有个案子在你们那,你帮我顺道转交个材料。
面对这样的请求,你应该怎么回复?
A.没问题,举手之劳。
B.涉案材料请通过正规渠道,按照规定流程提交,我会如实记录、报告。
(点击选项查看答案)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
司法活动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当遇到非正当渠道转递材料时,
应当怎么做?
当遇到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当面请托不按正当渠道转递涉案材料等要求的,应当告知其直接递交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等正当渠道递交。对于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通过非正当渠道邮寄的涉案材料,收件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视情退回或者销毁,不得转交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
场景三
亲戚朋友突然的“热情”

小刘你说巧不巧,我师弟代理的案子在你那,毕业之后好久没见,今晚我组局,下班后一起聚聚吧!
面对这样的请求,你应该怎么回复?
A.时间地点发我,晚上不见不散~
B.不了,他是我案件的代理人,按规定不能私自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
(点击选项查看答案)
司法人员、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各指什么?
“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有哪些?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如何正确规范交往?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违反“三个规定”会有哪些后果?
领导干部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人员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文字:吴瑕
编辑:林小平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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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温“三个规定” ,这些“小忙”帮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