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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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7 11:04

郑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例——仙游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郑某和赵某均系聋人。2019年6月起,赵某以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郑某借款,后郑某通过银行、微信及支付宝方式向赵某多次出借,共计人民币78120元。因赵某拒不还款,郑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4年4月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亮点举措】

一是开通“涉残疾人绿色通道”。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残疾人诉讼服务专岗,开通“涉残疾人绿色通道”,推进无障碍环境诉讼服务建设。在本案中,诉讼服务中心导诉员了解到前来立案的当事人系一名聋人时,主动引导其到残疾人诉讼服务专岗,开通“涉残疾人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立案审查并进行调解引导,整个收件过程用时不到10分钟。

二是运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本案是仙游县人民法院落实执行最高院和中国残联今年4月份开展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调解成功的首例双方均是残疾人(聋人)的民事纠纷。本案被告赵某也是聋人,且远在上海,承办法官运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协调引导市、县两级残联指派的手语翻译人员和调解工作人员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多次与被告赵某进行视频连线,通过手语和微信文字的方式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晓以利害关系,赵某最终同意前往仙游县人民法院进行现场调解。在仙游县人民法院调解室,经过多方耐心“沟通”,原告郑某同意被告赵某分批偿还借款。双方在签阅完调解协议后,纷纷比出“OK”的手势表示“同意”,并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三是扎实做好司法建议。针对个案反映的具体问题、类案体现的普遍性问题,仙游县人民法院主动向仙游县残疾人联合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成立涉残疾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室,聘请残疾人辅助服务人员并建立名册,为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提供盲文、手语等专业化纠纷化解辅助服务,充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调解“无声”,司法有情。关爱残疾人,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温度,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表现。本案中,考虑到郑某和赵某均系聋人,仙游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理念,推进“一站式”无障碍诉讼服务建设,开通“涉残疾人绿色通道”,为残疾人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主动积极提供全流程、无障碍、精细化诉讼服务,全力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落实《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健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与莆田市残疾人联合会、仙游县残疾人联合会联系协作,形成司法助残有效合力,实现立案、调解、速裁、执行的“一次通办”,最大限度缩短办案周期,最大程度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

林某诉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林某与罗某系朋友关系,均是聋人。2022年6月20日,罗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林某借款3000元。经林某多次催讨,罗某始终拒绝返还借款,林某以罗某为被告,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黄石人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

【亮点举措】

该案系涉残民事纠纷且一方当事人远在云南,为妥善化解此类民事争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时间启动司法助残联动化解机制,邀请莆田市残联聋哑人协会主席参与线上视频调解,通过手语和文字帮助当事人更加充分、精准地表达自身意愿,确保调解程序有序进行,为相隔两地的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视频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继续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进行沟通,充分保障特殊诉讼群体的诉讼权利,经过承办法官详细的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罗某向原告林某返还所有借款,原告林某当场表示撤诉,案件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与残联部门联动打造的多元解纷机制,共同诉前化解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法律指导专业优势,积极推动“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落地落实,主动邀请市(区)残联工作人员、志愿者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形成纠纷化解合力,携手共建无障碍环境诉讼服务体系。通过线上调解、线上庭审等跨域便民模式化解矛盾纠纷,既有助于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活动,又彻底解决了当事人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推进纠纷源头化解、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三

张某与刘某妹、刘某飞返还原物纠纷案例——建瓯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张某患有智力残疾,与刘某于1996年6月登记结婚,刘某胞妹之子长期跟随张某与刘某生活。2000年5月,双方购买房产一套,登记于刘某名下。后张某走失,于2020年4月才被其家属找回,张某家属与刘某因张某的抚养问题发生矛盾。2021年5月,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智力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智力残疾二级,适应性行为重度缺陷,判决认定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于2020年3月与其胞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40万元。2020年11月,张某起诉刘某胞妹之子,要求履行赡养义务,后撤诉。刘某与其胞妹于2020年11月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7万元,同年12月刘某收到其胞妹支付39万元,将房产过户至其胞妹名下。2021年9月,张某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并主张平均分割涉案房产,经查该房产已登记在刘某胞妹名下,经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后张某起诉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刘某与其胞妹辩称该合同系为规避税费订立的虚假合同,该合同经法院判决确认无效。2024年1月2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到刘某名下。

【亮点举措】

一是建瓯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开设“助残绿色通道”,诉服专员主动询问、引导、接待,协助张某及其监护人整理制作书面起诉状,办理材料提交、文书填写、缴纳诉讼费用等诉讼事务,切实保障涉残疾人案件依法及时立案。

二是考虑到张某经济能力较差,引导其依法提出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切实解决涉残当事人实际困难。

三是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原告张某的监护人此前多次起诉均未把握要点,法庭受理案件后充分释明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指导残疾人的监护人明确争议焦点、法律依据和举证要点,为案件审理夯实基础。

四是针对当事人文化程度低、举证能力弱的问题,对于其难以举证的走失经过、家庭情况、夫妻关系等问题,承办法官充分发挥职权作用,主动走访张某户籍地、走失寻回地等开展调查,保障残疾人诉讼权利。

五是与当地社区和残联等组织取得联系,积极协调对张某日常生活的帮助,帮助落实低保政策等,维护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利。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是保护残疾人权益的重要司法力量。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通过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侵害配偶共有财产权益的行为,极大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当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被损害一方为残疾人时,该行为则更加隐蔽和难以挽回,维权更加艰难。本案中,张某自身智力残疾,其监护人年事已高,诉讼能力较弱。建瓯市人民法院一方面充分能动履职做好释法明理,通过法律途径引导纠纷解决,全面覆盖案件的立案、审判、回访等阶段,帮助其最大程度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坚持“如我在诉”理念,强化依法调查取证,推动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利,落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要求的一次生动实践。

案例四

钟某与吴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例——尤溪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钟某系残疾人,属于二级伤残,其丈夫长期卧病在床,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为尤溪县管前镇的低保户。1985年,由于未能生育子女,钟某夫妇抱养四川男孩吴某为养子,但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吴某在钟某家生活不到二年便外出自行谋生,双方再无往来。2023年1月,钟某的丈夫病故。由于户籍登记时将吴某登记为钟某的“养子或继子”,导致钟某无法获得相关社会救助。在村委会、民政部门引导下,钟某向尤溪县人民法院表达了欲提起确认收养关系诉讼的想法。

【亮点举措】

尤溪县人民法院考虑到原告钟某系残疾人且年纪较大,出行不便,指派承办法官上门提供诉讼服务,并联系村委会为其推荐了合适的诉讼代理人,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地巡回审理该案。经审理,尤溪县人民法院认为钟某与吴某之间尚未形成长期稳定的、事实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且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尚未成立,遂当庭判决确认钟某与吴某收养关系不成立,消除了钟某得到社会救助的阻碍因素。判决后,民政部门和村委会为钟某办理了相关社会救助手续,并将其送到老年公寓,由政府统一供养,最终解决了残疾老人钟某无人照顾、无人赡养的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中,针对残疾人因存在名义上的养子而无法纳入社会救助的问题,尤溪县人民法院主动作为,根据案件情况提供了上门立案、诉讼指导、巡回审理等便民利民服务,积极对接县民政局等部门,全力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通过诉讼,法院帮助钟某获得了社会救助,切实解决了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五

蔡某与尤溪某砂场、蒋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尤溪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原告蔡某在尤溪县某砂场从事机械修理工作,期间不幸被脱落的机器部件(铁块)砸中脑部,造成重型开放性颅脑外伤、左侧肢体偏瘫等伤害,经鉴定,蔡某为四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蔡某要求砂场的所有人蒋某、卢某、黄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余万元,遭到拒绝后,蔡某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尤溪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生效后,砂场所有人蒋某已按协议支付赔偿款,但卢某、黄某迟迟未按协议按期足额支付赔偿款,蔡某于是向尤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进入“终本”程序。

【亮点举措】

尤溪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蔡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四级伤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需持续就医,医疗费用高昂,其家中还有两位老人和三个孩子须抚养,生活非常困难。经评估,蔡某基本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尤溪法院遂主动引导、告知蔡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蔡某申请后,尤溪县人民法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审查,蔡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尤溪县人民法院及时向上级法院汇报,经与省、市法院联动救助,共向蔡某发放省、市、县三级司法救助金15万元。

【典型意义】

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和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本案中,法院考虑到蔡某面临实际困难,主动引导和告知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并依职权积极向上级报告,联合省、市法院为其联动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15万元,司法救助成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力途径。

案例六

陈某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是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顶村村第三村民小组村民,退伍军人,患有智力二级残疾和四级精神残疾。2015年11月24日,顶村村村委会出具一份《证明》,载明陈某有残疾,其监护人为其妹妹。厦门市同安区民政局、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及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均在该证明上备注情况属实。2016年,作为甲方(发包方)的顶村村三组与作为乙方(承包方代表)陈某签订一份《厦门市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即案涉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家庭成员为户主陈某及其父亲;承包土地用途为农业生产经营;土地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面积总计10.38亩。鉴证机关签章栏由汀溪镇政府加盖公章,鉴证人签章栏加盖汀溪镇政府镇长姓名章。在陈某与顶村村三组订立案涉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其作为监护人的妹妹未到场。2018年11月14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制发案涉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书记载:发包方为顶村村三组,承包方代表为陈某,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承包方家庭成员包括户主陈某及其父亲;承包地确权总面积10.38亩,承包地块总数15块。

经审理认为,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顶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明知陈某有精神残疾,且经村集体和民政部门指定有监护人,却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时只通知陈某本人到场,未通知监护人到场。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和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顶村村村民委员会明知上述情况,却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陈某的精神及智力状况不足以支持其全面、清楚地认识和判断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即无法证明陈某实施的行为与其当时的精神及智力状况相适应,且合同订立后,顶村村三组也未催告监护人予以追认,本案诉讼中,监护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认为合同无效。因此,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4)闽021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确认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亮点举措】

原告陈某因罹患精神疾病,情绪容易失控,在递交起诉状时就妄言其为“陆军中校”“国防部技术专家”,要求走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判。立案受理后,承办人了解到原告的特殊情况后,开展了以下工作:首先,第一时间联系原告陈某本人到法院接待室,当面询问了案件基本情况,让陈某充分发表了意见,令其宣泄了内心积压多年的负面情绪。陈某表示,承办人员愿意耐心听其倾诉,得到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让他感觉受到重视,感到特别畅快。第二,承办人随后到顶村村实地走访,考察了原告的家庭,详细调查原告本人、父亲和妹妹的身体情况,了解到不仅原告本人有精神、智力障碍,其父亲亦有身体残疾;同时先后与村委会干部、小组长和汀溪镇政府包村干部进行座谈,了解到顶村村第三村民小组确实明知陈某有精神残疾,且经村集体和民政部门指定有监护人,却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时,疏忽大意,只通知陈某本人到场,未通知监护人到场,被告厦门汀溪镇政府和顶村村村委会亦明知上述情况,却均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庭审中和庭审后,承办人对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三次作出充分释明,指出鉴于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各被告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疏漏。第四,建议汀溪镇政府和顶村村村委会抓紧指导顶村村第三村民小组,在陈某监护人参与的前提下,重新与陈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陈某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残疾人属于特殊群体,因身体、精神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其在社会生活和民事诉讼活动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需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诸如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等超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范围的事务,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反映出实践中村民小组代表的法律意识水平仍然有限,在土地发包等各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和镇街干部对村民小组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仍未充分发挥。本案判决不仅保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更在于警示广大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特别是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村民小组的监督和指导,有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点。

案例七

四抓四促提优助残水平案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残疾人乔某在父亲的陪同下前往某通信公司营业厅办理手机号码过户手续。因乔某一级肢体残疾,无法自主控制头面部,导致其办理过户手续时无法通过业务系统的人脸识别核验要求,且营业厅并未提供可替代的人工核验办法或其他辅助措施。在前往多家营业厅均被告知无法办理的情况下,乔某无奈诉至法院。法官及调解员在向双方了解案情后,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告知该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基础电信服务时应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经双方协商,该通信公司同意启动特别程序为乔某办理手机号码过户手续,乔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案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针对本案中发现问题向该通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市残联和区残联。移动公司收到法院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采取举措提升无障碍服务水平:一是持续完善绿色通道服务,营业厅设置无障碍通道和残疾人受理专席,对因身体原因无法通过在线视频实人认证的特殊情况开通前后端协同快速处理通道,做到当场解决、当场答复。二是持续优化助残便捷服务,对需在线实人认证的业务,提供人工核验措施,为不便出行的残疾人客户提供预约上门服务。三是针对残疾人客户及其监护人,推出助残降费活动。

【亮点举措】

本案中,调解法官及调解员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了解当事人诉求,安抚乔某情绪并联系通信公司,就人工核验措施及业主诉求开展辩理析法,建议通信公司根据当事人诉求提出解决方案。在双方达成和解一致意见后,及时跟进手机号码过户情况,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此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针对个案中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向涉案企业发出司法建议,进一步发挥司法建议推动社会治理效能,有效推动涉案企业完善涉残无障碍设施建设。

【典型意义】

如何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是社会各界都应该思考的问题。近年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四抓四促”强化残疾人权益保护,2023年以来妥善处理各类涉残疾人矛盾纠纷百余起,帮助近百名残疾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抓流程促调处质效提升。开辟残疾人绿色通道,为20余名残疾人缓交减交诉讼费超20万元,对涉残疾人纠纷进行专门标识,优先流转、优先调处、优先司法确认,解纷周期平均缩短至7.77天。二是抓履行促实体权益兑现。充分释放“正面激励+负面清单”机制效能,涉残纠纷自动履行率超95%。三是抓服务促司法关怀升温。引导街道社区密切关注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深入社区为残疾人群体开展以案释法、上门慰问等7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0余人次。四是抓协同促矛盾就地化解。与公安司法、保险鉴定等机构共同深化智慧型交通调处格局,妥善处理因交通事故致残纠纷31件,依申请为12名行动不便当事人提供上门调解服务。

案例八

执行+救助+和解+回访,四步执行助“重生”案例——华安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陈某受雇于李某从事电缆线普查工作,2019年陈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下半身瘫痪,经鉴定其伤情为一级伤残。该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但李某在支付首期款项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陈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款21多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2019年底至2020年,恰逢疫情爆发,依据疫情管控政策,查人找物更为困难。二是申请人遭受身体一级伤残重大变故,常日蜗居在家,情绪变化较大,呈现出较大的悲观情绪,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不信任感。

【亮点举措】

为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华安县人民法院多举措并行,助力案件执行。一是查控财产防转移。执行法官及时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车辆,防止其转移财产,同时积极与公安机关联动,排查被执行人李某的行踪。二是司法救助解急愁。面对重大变故对生活作业带来的影响,执行法官积极引导陈某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为陈某申请到司法救助金3万元,缓解其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三是执行和解促和谐。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被执行人李某于2023年依法被强制拘传到案,在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下,被执行人李某认识到自己逃避执行行为的后果,并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但其因目前工程建设回款较慢且家人患病,请求分期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组织双方线上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就还款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签具执行和解书,被执行人依约按期还款,该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四是入户回访助“重生”。针对陈某在遭受身体残疾重大变故后产生心理产生变化的情况,执行法官做好案件后半篇工作,带上牛奶等慰问品上门回访陈某,鼓励陈某要重拾生活信心,多出门享受阳光,与身边亲友多沟通联系,陈某逐渐打开心结,积极拥抱生活,并向法院寄送了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关心关爱残疾人,维护好残疾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生动体现。陈某作为劳动者在受雇过程中因伤导致一级伤残,身体条件遭受重大变故,经济生活陷入严重的困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华安县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司法救助与执行和解等措施,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结案后,仍关心残疾人的生产生活,主动回访慰问,鼓励其拥抱生活,解开残疾人因身体遭受重大变化产生的心结,让其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度。

案例九

为残疾当事人提供无障碍诉讼服务案例——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我是聋哑人,听不到,可以写字沟通吗?”2024年5月,一位当事人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导诉台递上了这样一张纸条,见此,导诉人员立即将其引导至“绿色窗口”。经过简单的“纸上对话”,窗口工作人员了解到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对方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款,甚至失去联系,当事人诉求无门只能寻求法院帮助。考虑到与该名当事人存在一定的沟通障碍,窗口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了民间借贷起诉状模板,并用纸笔指导,让当事人写明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协助当事人准备证据材料。同时,值班干警在该案卷皮上更贴心备注了当事人的情况,提醒承办法官充分保障特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顺利办理完立案登记手续后,当事人连连用手语向窗口工作人员比着“谢谢”的手势。

【亮点举措】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不断增强无障碍诉讼服务,聚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诉讼中的“痛点”“堵点”,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诉讼服务。通过设立无障碍绿色通道、休息座椅等方式,为残疾人群体提供优先接待、优先办理的“一站通办”诉讼服务,满足特殊群体的多元司法需求,2024年以来累计为残疾群体提供优先服务10余人次。

【典型意义】

沟通无声,司法有情;沟通有限,服务无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触角,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主动前移服务“窗口”,以实际行动彰显司法温度与人文关怀,力保公平与正义不因沟通障碍而延误,不因言语不通而受阻。

案例十

涉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6日18时59许,罗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与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104国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型轿车上乘客吴某受伤致一级伤残。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罗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永定某运输公司系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所有人,罗某系永定某运输公司雇请的驾驶员。吴某曾因本起事故分别于2020年9月17日、2021年6月23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福清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0)闽0181民初6222号、(2021)闽0181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永定某运输公司赔偿吴某截止至2020年11月25日止的损失,前两案赔偿款均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吴某系台湾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从2020年11月25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在中国台湾地区继续治疗。2023年12月5日,吴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永定某运输公司赔偿吴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亮点举措】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原告吴某的申请缓交诉讼费申请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仅用一天时间即批准其缓交申请,并专门派法官上门送达告知。为及时保护残疾人吴某的合法权益,该案二审阶段,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接收上诉材料当天即立案受理。

【典型意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大司法助残力度,快速批准诉讼费的缓交申请,2020年以来,共为18名困难残疾人缓交诉讼费9万余元。同时实施司法关爱诉讼无障碍举措,提供包括法律咨询、在线调解、网上立案、司法救助等司法服务措施,有效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更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供稿:立案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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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福建法院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