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青岛中院通报,这些家务事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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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8 01:10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

然而家庭矛盾纠纷达到一定程度

就会上升到法律层面

近年来

婚约财产纠纷、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等案件类型

呈现增多趋势

3月4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通报青岛法院三年来家事审判情况

发布2020年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案情简介】

张某与崔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6月12日协议离婚。现张某称崔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且实施严重家暴,给其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张某作为无过错方向过错方崔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情况,可以认定崔某虽不存在与他人同居行为,但确存在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并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张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张某轻伤二级,存在明显过错。张某与崔某2018年6月12日协议离婚,张某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责任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崔某支付张某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无效

【案情简介】

张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3月3日登记结婚。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期间,徐某多次向李某转账,共计23万元。张某主张徐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徐某向李某的转账系赠与,该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徐某辩称其向李某转账支付的款项系偿还青岛某公司的借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李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无证据证明与案外人青岛某公司有关,既没有与青岛某公司的借款单据,也没有向青岛某公司还款的证据,故法院确认诉争款项与青岛某公司无关,李某对其收取23万元的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为徐某对李某的赠与。法院依法判决徐某向李某转账23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返还张某23万元。

购房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离婚时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

鲁某、王某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10月1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登记在第三人王某父亲王某某名下的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补偿鲁某62.8万元,分三年付清。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王某没有按约定支付补偿款,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房屋补偿款62.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均由王某与鲁某共同支付,该房屋交付后由王某与鲁某装修居住及出租。据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王某、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虽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但真实权利人为王某和鲁某,王某与鲁某在协议离婚时对该房屋协议分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支付鲁某房屋补偿款62.8万元。

父母为结婚后的子女买房不当然认定为赠与

【案情简介】

宋某与高某在婚后共同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一处,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其中宋某母亲孙某通过案外人穆某向宋某转账30万元支付首付,宋某与高某共同分期还贷。青岛农商银行员工孔某出具证人证言述称,2018年1月28日上午孙某到该行提款30万元,孙某说儿子宋某向她借款30万元,担心儿子不还,让孔某转账帮忙证明一下。孙某提取现金30万元后,同日存入孔某丈夫穆某账户,由穆某向宋某转账30万元。次日,宋某与高某支付房屋首付款、定金、车位款共计30.1万元。后宋某与高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但对婚后孙某30万元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宋某、高某与孙某的特殊关系及我国的人情风俗,父母未要求子女出具借条为常理所默认。宋某提供的银行取款、存款凭证及转账记录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结合银行员工孔某的证言,应认定孙某30万元出资系借款,法院依法判决30万元为宋某、高某夫妻债务,并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应当准予双方离婚

【案情简介】

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8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冲突不断,一次李某因与刘某争吵,口服农药敌敌畏100ml险些丧生。媒人赵某出庭作证称,2020年正月初三李某回了娘家,其叫李某回去,李某没回去。2020年9月15日,李某起诉离婚,要求解除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刘某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本是夫妻双方彼此信任、相互依靠、共同携手走向美好的一种生活状态,但根据李某提供的报警记录以及住院病历等材料可看出,李某在这段婚姻关系中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甚至以结束自身生命的极端方式来试图逃避此段婚姻,足见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李某与刘某离婚。

夫妻离婚协议约定的不动产分割能否对抗第三人

【案情简介】

孙某与贾某经人介绍于1985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5日,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离婚。离婚时约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位于市区一套商品房归贾某所有,位于农村一套宅基地房屋四间(登记在贾某名下)归孙某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如果一方对外负债,由负债方自行负担。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宅基地房屋归其所有,经查明,贾某在2012年6月11日向案外人乔某借款20万元,法院判决贾某偿还借款20万元,在执行阶段,乔某申请查封贾某名下位于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后孙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终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贾某离婚协议约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位于市区一套商品房归贾某所有,位于农村一套宅基地房屋四间归孙某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其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贾某离婚后的借款行为导致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孙某所有的房屋被查封,并不影响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孙某要求宅基地房屋归其所有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

不宜草率启动亲子鉴定

【案情简介】

张某甲于2018年2月18日死亡,留有某村房屋一处。张某甲生前未婚,其父母均已早于张某甲去世,其共有兄弟姊妹四人,妹妹张某乙尚健在,其他姊妹均已去世。王某1974年出生,王某的父母婚后两个多月生育王某。王某提交村委委员证明以及部分村民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的生母在结婚前与张某甲相恋并怀孕,后因家庭阻挠,被迫外嫁他人并生育王某。现王某起诉张某乙,要求继承张某甲的房屋。法院审理期间,王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与张某乙的亲缘关系进行鉴定,但张某乙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成年子女,其提交的证人证言或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仅是听他人的陈述,并无“必要证据”证明其主张。虽张某乙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但不能据此推定王某与张某甲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见证人未全程见证遗嘱形成过程,代书遗嘱无效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杨某与丈夫邢某夫妻共有房产一处,二人生育杨某甲等子女四人。杨某为避免百年之后亲属发生继承遗产纠纷,邀请谭某、赵某作为见证人,并由谭某代书遗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对代书过程及代书的遗嘱做律师见证。该遗嘱主文系打印形成,落款处见证人谭某、赵某签字、捺印;谭某在代书人处签字、捺印;立遗嘱人处仅有手印四处,无签名。庭审中见证人谭某出庭陈述称,其第一次到杨某家了解杨某的意愿,听杨某说完遗嘱内容后回到律师事务所为杨某草拟了遗嘱,第二次到杨某家向杨某宣读了遗嘱内容,杨某同意并按印,吴某在场见证,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第三次到杨某家送遗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观整个遗嘱订立过程,缺乏形式合法性,无法证明涉案遗嘱系遗嘱人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判决杨某甲等人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杨某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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