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1-28 15:08

枪支使用管理相关法律常识路丽娜枪支使用管理相关法律常识路丽娜2019年4月24日7时45分许,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发生一起枪击致死案件。一名运钞车押运员在新兴区西正阳街上的龙江银行门前开枪将一男子打死。2019年4月24日7时45分许,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发生问题一、押钞员可以持有枪支吗?二、押钞员有开枪的权力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三、国家法律对武装守护押运人员的枪支管理有哪些规定?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问题一、押钞员可以持有枪支吗?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一、枪支的配备和配置(一)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一、枪支的配备和配置(一)枪支(二)枪支的配备1.公务用枪《枪支管理法》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二)枪支的配备2.民用枪支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2.民用枪支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的管理(一)人员管理1.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条件《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三、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的管理(一)人员管理2.行政许可《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2.行政许可第十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二)枪支的保管1.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2.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或专用保险柜,将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3.枪支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4.24小时值班制度,安装防盗报警设施(二)枪支的保管5.枪支的报废:持枪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报废,连同持枪证件及时上缴核发的公安机关,并及时销毁。6.枪支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5.枪支的报废:持枪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三)枪支的运输1.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2.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3.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4.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三)枪支的运输三、枪支的使用(一)携带、使用的时间第四条第二款: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二)枪支使用的相关规定1.使用目的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三、枪支的使用(一)携带、使用的时间2.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形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2.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形3.禁止或停止使用枪支的情形第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第八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3.禁止或停止使用枪支的情形4.枪支使用后的管理规定第九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4.枪支使用后的管理规定四、法律责任(一)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责任(一)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1.行政处罚(2)《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2.刑事处罚(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2.刑事处罚(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3)非法持有、私藏、出租、出借枪支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3)非法持有、私藏、出租、出借枪支(4)枪支丢失不报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4)枪支丢失不报案例评析1.押钞员是否可以持有枪支?《枪支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案例评析1.押钞员是否可以持有枪支?2.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什么时候、何种情形下可以携带、使用枪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