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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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30 04:31

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献。他们是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前399)作为奴隶主贵族思想家,在理论上的贡献一是伦理学,二是政治学。主张贤人政治。在法学上提倡理性论的法律观。柏拉图(公元前427—前347)是西方第一个对政治法律理论进行系统探讨的思想家。他认为,政治学和伦理学是不可分的,断定社会伦理学是政治学的重要部分。他提出了正义论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在他的代表作《理想国》一书中勾画的政治理想是: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哲学王统治、公有制和全民教育的主张。在《法律篇》中改人治为法治。他的法治理论和混合政体理论对后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对国家与法的理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他着重自然论的国家观。他对国家产生的原因、国家的目的、政体划分的标准以及政体变更的原因提出了完整的学说。在法学方面提出了法治理论的含义和标准,强调“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他并且认为,法律的性质是由政体的性质所决定的。政体有正宗政体和非正宗政体之分。因而法律有良法和恶法之分。此外,他对应用法学有科学的论述。他着重分析了犯罪的社会原因及其纠正的方法。他是西方思想史上第一次把政治学和伦理学分开的伟大的思想家。从而使政治学成为独立的科学。他的思想影响极为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