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法院网络公告送达(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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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6 07:47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邱蕴芳: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汾湖欧亚米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海民、邱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人:杨柳

电话:0512-63183716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陆海民: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汾湖欧亚米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海民、邱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386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人:杨柳

电话:0512-63183716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图远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图远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03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汾湖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人:杨柳

电 话:0512-63183716

地 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人民法庭

邮 编: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莉莉:

原告董长安与被告金莉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陆菊文

联系电话:0512—6349386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邮编: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勇、顾行飞:

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普菲特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82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10月1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汾湖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人:顾伟林

电话:0512-6318370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1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章祎旻:

本院受理原告赵奕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98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10月1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汾湖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人:顾伟林

电话:0512-6318370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1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钱士广:

本院受理原告陆连新、宋冬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向军

联系电话:0512—6375108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龙、朱月凤、张木林:

本院受理原告白国柱与被告陈龙、朱月凤、张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人:厉昱中

电话:0512-63183705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卫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人:徐娟

电话:0512—63493845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知识产权合议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鲜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人:徐娟

电话:0512—63493845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知识产权合议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曾秋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人:徐娟

电话:0512—63493845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知识产权合议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州金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地灵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人:徐娟

电话:0512—63493845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知识产权合议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钱骁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人:徐娟

电话:0512—63493845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知识产权合议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茆国胜、周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单学春与被告茆国胜、周小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刘胜芝

联系电话:0512—6349386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昌富:

原告胡清东与被告陈昌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陆菊文

联系电话:0512—6349386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邮编: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钱渊:

原告赵高峰与被告钱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陆菊文

联系电话:0512—6349386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邮编: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成杰: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月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82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赵向煜

联系电话:0512—60903326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曹超:

本院受理原告张传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507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你应自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沈国全

联系电话:0512-63968733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太湖新城法庭(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社区北举路228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时顺:

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区盛泽镇梵技阁推拿店诉被告谢时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68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盛泽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人:陈蕾

电话:0512-63553494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法庭

邮政编码:215228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卢安:

本院审理原告黄炳海与被告卢安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09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人:李文苑

电话:0512-63183710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原超:

本院审理原告计玉珍与被告朱原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09民初298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应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09:30在本院汾湖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李文苑

联系电话:0512-63183710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85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1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游 佳

联系电话:0512—63493879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邮编: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游 佳

联系电话:0512—63493879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庞宏斌: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和李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606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游 佳

联系电话:0512—63493879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彭阿兴、陈小芳:

本院审理原告王金根与被告彭阿兴、陈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39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人:陆明荣

电话:0512-63570507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215228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津金:

本院受理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人:陆蕴

电话:0512-63495070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顾远:

本院受理原告顾德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人:陆蕴

电话:0512-63495070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政编码:215200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江市汇运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苏州市晨钢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汇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649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张蕾

联系电话:0512-6308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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