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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故意毁坏网络游戏装备行为的认定
——陈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裁判
要旨
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网络游戏账号,毁坏他人游戏装备,造成网络游戏玩家合法财产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陈某,男,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杨某分别在《帝国舰队》游戏中的两个公会担任会长,且二人所属公会经常发生矛盾。2017年11月,陈某从曾替杨某代打游戏的某公会成员手中获得了被害人的游戏账号名“皇家近卫军”及“.000006”,进而通过公会成员李某的技术手段获取了被害人的游戏账号密码。在得到上述游戏账号及密码后,为毁坏杨某在《帝国舰队》游戏账号内的战船、宝石、道具等,陈某建立了微信群并将公会成员忻某、靳某、李某拉进群中,在群中部署破坏计划。2018年1月24日5时许,陈某将“皇家近卫军”的账号和密码发在四人微信群中,并由其登陆“.000006”的账号,由靳某登陆“皇家近卫军”的账号,二人将被害人上述游戏账号内战船上的攻防装备卸下后,多次以裸船撞击己方人员登陆的已经处于武装防御状态的战船,造成杨某游戏账号内的战船、宝石、道具被大量毁损。陈某等人展开攻击,并致使杨某战船、宝石、道具等被毁损的情况同步公示于该游戏公屏中。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网络游戏装备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陈某损毁他人游戏装备不具有公然性和严重危害性,陈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出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评 析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不可分割的部分,网络游戏也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之一。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19年2月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网络游戏行业保持稳速发展。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4.84亿,占整体网民的58.4%,较2017年底增长4224万。手机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4.59亿,较2017年底增长5169万,占手机网民的56.2%。2018年我国网络游戏业务收入达1948亿元,同比增长17.8%。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游戏高速发展,购买游戏道具、装备的玩家大量出现促使网络游戏市场迅速壮大,进一步带动通信、出版、影视以及其他游戏周边产品的发展,网络游戏市场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但是由于空间的虚拟性,网络游戏市场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利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游戏账号,毁坏游戏装备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网络游戏玩家合法财产利益的损失、精神上的痛苦,而且妨害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民法典在总则编中也明确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我们认为,对于其中危害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运用刑事手段予以制裁和打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具有不同意见,而要作出准确判断,需要厘清以下三个方面问题。一是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此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要件之要求,二是就陈某纠集忻某、靳某、李某三人建立微信群,非法获得他人游戏账号及密码后并登陆被害人账号,恶意损毁被害人游戏装备,并在游戏公屏中同步公示的行为,是否具有公然性;三是毁损他人游戏装备行为危害性之认定。现对上述三个问题分述如下:
一、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网络游戏装备系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中的计算机数据代码。有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装备究其本质系一段计算机数据代码,其依附于特定的网络游戏环境而存在,不具有普遍的价值,因而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相对应的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装备的获得需要游戏玩家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或者使用现实货币购买,且与现实货币之间存在交易市场,在现实中有其固有的价值,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网络游戏装备是网络衍生物——虚拟财产中的一种,本身依附于网络游戏载体,其存在方式不具有实体性,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具有真实的财产价值,其具备刑法意义的财物属性。
与德日刑法明确区别规定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不同,我国刑法统一使用“财物”这一概念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这就需要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解释以确保财产犯罪对象的适当性。对于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能否包含无形财产的问题,当前我国法条并无明文规定。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一些无形财产逐渐进入大众生活,这类财产虽然无形化,但普遍认为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能够为人所支配、管理。因此,笔者认为,财产犯罪的“财物”应作广义理解,除了刑法另有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特定财物外,该概念应包含各种形式的财物,将符合财产特征的财物均纳入刑法保护范畴,这不仅是对社会财产权保护的必然要求,也能为不断涌现的新类型财产提供保障,符合刑法原则以及相关犯罪的立法精神。笔者将通过对网络游戏等虚拟财产特征的分析论证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的适当性。
首先,网络游戏装备具有管理的可能性。虚拟财产虽然以电磁记录形式存放于特定游戏玩家的个人账号中,从表面上看是无形的,但其仍是客观存在的。或根据游戏规则通过货币充值购买或打怪升级而获得,或由于账号降级而丧失,它在游戏中依据玩家意愿转换与转移,由玩家对其进行支配与控制,实现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游戏账号作为存放游戏装备的仓库,是玩家占有、管理个人游戏装备的标志。
其次,网络游戏装备具有转移可能性。网络游戏装备与现实货币之间存在市场交易空间,由于存在现实的市场需求,游戏装备可以通过游戏运营商确定的充值方式和交易机制与现实货币进行转换,玩家之间通过双方协商价格有偿交易,转移装备的使用权的情况也十分常见。这些游戏装备的交易从本质上说与普通商品交易没有区别,可以通过货币交换,具有可转移性。
最后,网络游戏装备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价值性。一方面,个人劳动以及与之相伴的现实货币投入是获取游戏装备最主要的方式。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花费现实货币兑换游戏点券购买、游戏账号升级或游戏竞技获得游戏装备。游戏运营商将游戏装备价格与游戏点券数额绑定,玩家根据游戏运营商规定的兑换比例购买游戏点券与游戏运营商进行交易,从而获得游戏装备。在这种情况下,游戏装备的价值与现实货币挂钩,具有现实价值。通过游戏账号的升级以及竞技获胜获取游戏装备,则需要游戏玩家付出劳动,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参与游戏活动,通关打怪等完成游戏要求,这种价值虽难以界定,但笔者认为不能否定其所具有的现实价值。玩家在游戏中通过复杂的脑力劳动与肢体配合,不断攻关、升级账号获得游戏装备,不仅能满足玩家自身的精神需求,还能够使玩家游戏账号增值,这与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劳动获得现实货币具有等量性,不能否认其具有的价值。另一方面,游戏装备具有客观的交换价值。游戏玩家之间通过协商有偿,转让游戏装备已成为常态,甚至当前游戏市场已经出现专业代打游戏装备并贩卖的情况,虚拟财产早已突破网络空间进入现实社会,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之间存在相对固定的兑换机制。
综上,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在本质上与有体财产无异,具有真实的财产属性,符合我国财产犯罪对财物的评价与认定,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就本案而言,首先,被害人账号内的战船、宝石、道具等游戏装备归属于被害人,被害人能够对所获得的游戏装备独立地进行控制与操作,且该管理亦独立于游戏服务商,被害人享有排他性的管理权。其次,被害人被损毁的宝石与现实货币之间按照特定交易机制和比例进行兑换,战船可以通过消耗宝石“抽取”,且可随着个人账号的转卖而转移占有,这些游戏装备具有可转移性。最后,被毁损的宝石、道具本身具有客观价值,可以根据宝石实际交易价格确定损失数额。而战船既可通过宝石“抽取”,也可由玩家游戏竞技“练出”,只是由于战船获取具有随机性,战船数量多用于评判个人账号价值,直接转卖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其具体价值难以进行有效评判。但被害人在游戏中投入大量货币用于购买游戏装备、宝石,且作为游戏的忠实玩家,其为了个人账号升级在游戏中投入了大量时间与精力,与日常劳动具有等量性,因此虽不能确定其战船的具体金额,但足以证明战船本身具有价值。
二、如何认定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他人财物
“毁坏”是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最为关键的构成要件要素,由于刑法条文过于精炼,因此“毁坏”的理解对于本罪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学界和判例就“毁坏”的解释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物质的毁弃说,此学说源自生活中“毁坏”的概念,认为毁坏即是从物质上破坏、毁损财物的部分或全部;二是有形的侵害说,认为毁坏就是通过对财物的有形力,毁损财物本身的完整性或其无形的价值;三是效用侵害说,由于侵害财物效用与对财物的物质性破坏均会导致财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减损或灭失,因而凡是造成财物效用减损的行为均属于毁坏。其中一般的效用侵害说认为,一切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损的行为均是毁坏;本来的用法侵害说认为,物质性损害财物的部分或全部,致使财物无法遵循原本的用法进行使用的行为即为毁坏。在这些学说中,物质的毁弃说最为贴近文本原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对财物的毁坏不能局限于物理层面的损毁,保护财物使用价值的观点也逐步受到学界关注,因此,不少学者们主张对毁坏概念进行适当扩张,当前效用侵害说占据通说地位。笔者持一般的效用侵害说,所谓毁坏,即毁灭和损坏,不限于从物理上消灭或毁损财物的形体,还包括使用各种方法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少的行为。
通过上述论述可知,网络游戏装备系虚拟财产,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和价值性,符合刑法财产性犯罪的财物要求。本案中,陈某等人登录被害人游戏账号,卸下被害人账号内战船的攻防装备,并多次以裸船撞击己方已处于防御状态的战船,致使被害人账号内的战船、宝石、道具等大量损毁,该“撞击”行为虽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之中,不具有实体性,但根据《帝国游戏》游戏规则,战船100%被撞毁意味着战船本体以及在游戏中竞技等效用的全部丧失,且不具有修复的可能性,该撞击行为已经导致战船效用的丧失,因此对陈某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第33 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有三种情形被明文规定构成本罪,或是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是多次故意毁坏财物求,在数额或次数均未达到构罪标准时,则考察实施毁坏行为的人数以及行为的公然性。本案中,由于游戏战船可以通过宝石“抽取”,也可由玩家游戏竞技“练出”,战船的具体客观价值难以认定,而宝石、道具折合现实货币约一千余元,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且陈某只实施了一次毁坏行为,因此,陈某毁坏财物的数额和次数均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罪标准。此时,需要考虑陈某纠集三人建立微信群并在群中部署破坏计划,分工配合使被害人杨某账号中游戏装备受损严重的行为,是否符合《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第三项“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之规定。根据上述论证,本案中陈某基于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创建四人微信群并在群中部署破坏计划,分工配合实施毁坏被害人游戏装备等虚拟财物的行为,符合“纠集三人以上”和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要求,但本案发生于网络游戏虚拟空间之中,对陈某的行为能否认定“公然”则有一定的争议。
当前我国刑法中,仅刑法第246条侮辱罪中明确提到“公然”一词,但并未对该概念进行明文解释。有学者认为,所谓“公然”,即采用不特定或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考虑到法条的统一性,笔者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公然”是指采用能够使不特定或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主要体现为场所、手段行为以及结果的公开性。当前,就网络虚拟空间被认定为是公共空间的观点已成为通说,本案中的《帝国舰队》是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网络游戏,参与游戏的玩家具有不特定性,在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游戏界面交流沟通,游戏公会通过游戏群对公会成员进行管理,完全符合场所公开性的要求。而陈某登录被害人的游戏账号后展开攻击,致使被害人战船损失的情况均同步公示在游戏公屏,能够被即时及之后登陆的游戏玩家所知悉,其手段行为与结果的公开性不言而喻。某一玩家证人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明确表示其通过游戏群中公开发出的战报得知被害人战船损毁的情况,证明了陈某攻击被害人战船的行为与被害人相关游戏装备被毁损的结果完全可以被不特定的玩家所知悉,陈某的行为具有公然性。
三、毁损他人游戏装备行为之危害性
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辛勤劳动以及金钱投入不断升级个人账号,获得珍稀装备,不仅给玩家带来经济利益的收获,也极大地满足了玩家精神上的成就感。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产业日渐壮大,利用技术手段盗窃、毁坏他人游戏装备等侵犯虚拟财产的现象增多,严重损害了游戏玩家的合法财产权益,甚至给玩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网络游戏玩家通过大量劳动与金钱投入,不断升级个人账号获得珍稀装备以及达到相应的游戏排名,有些甚至于是在大量现实货币的堆砌下实现的,其价值并不亚于现实生活中的劳动与财产获得。以本案为例,被害人杨某自2013年开始玩帝国游戏,多年的辛苦经营才使其成为该游戏服务器的第一名,为此其先后为账号“皇家近卫军”及“.000006”花费70余万元,这还不包括其为账号升级、装备获取、活动参与等投入的时间、精力以及“情感”成本,而游戏战船被损毁,直接造成玩家为之倾注的大量时间、金钱“打水漂”。根据游戏运营商数据,排除抽取战船的概率性,要想重新恢复原有的成绩,被害人需耗费720天的时间或者一次性花费人民币1.2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毁损他人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行为从物质上、精神上都给他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游戏装备作为可以购销的商品,由运营商按照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之间相对固定的市场交易机制实现交易,能够为人们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为运营商、玩家等带来可观的利润,其现实价值不可忽视。此外,网络游戏中存在的利益冲突已蔓延至现实生活之中,不仅直接危及到新兴网络游戏产业的稳定发展,还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甚至是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就本案来说,陈某等人的游戏账号因长期打不赢杨某的账号,为了能够在服务器内排名第一,遂起意非法获得杨某账号及密码,破坏其账号内的装备。不得不说,就玩家而言,游戏账号及装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起因于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竞技中对排名的追求,若不对其进行有力规制,不利于网络游戏竞技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最基本的游戏竞技精神。因此,陈某纠集三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与传统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无本质区别,陈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19)沪0118刑初1111号
一审独任法官: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段美玲
二审案号:(2019)沪02刑终1394号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沈言、王峥、彭卫东
编写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沈言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法官助理 张雪樱
特约编辑:潘庸鲁
责任编辑:牛晨光
执行编辑:吴涛 范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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