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贵溪法院发布一批家事审判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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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7 08:01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作为江西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之一,贵溪市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厚德载法、辩法析理、定分止争、胜败皆服”的家事审判工作指针,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家事审判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优秀司法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公民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共建,贵溪市人民法院将陆续向社会公开发布12件家事审判精品案例。现发布第一批家事审判精品案例。

第一批家事审判精品案例目录

案例一:成年养子女对年迈养父母有赡养义务

——张某、刘某诉张小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二: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依法“带娃”

——张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三: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四:深化诉前调解纠纷,创新家事纠纷分流调解机制

——洪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一

成年养子女对年迈养父母有赡养义务

——张某、刘某诉张小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刘某(女)系夫妻关系,年届七旬。被告张小某系两原告的养女,现年41岁。1981年,两原告收养被告,抚养其长大,与其共同生活至被告2001年结婚。2005年,两原告搬至上海与亲生女儿共同生活。之后,被告几乎未与两原告联系,也未探望、照顾过两原告,亦未给付生活费。为此,两原告认为被告未尽赡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由被告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

审理情况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刘某与被告张小某的收养事实发生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前,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符合当时的法规政策,应认定为合法的收养关系。被告张小某早已成年,却自2005年之后十多年未与两原告来往,亦未履行对两原告的赡养义务,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基础,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养父母抚养未成年养子女系法定义务,两原告抚养被告成年,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对两原告存在虐待、遗弃情形,且两原告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故对两原告要求被告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一致。养父母与养子女虽没有事实上的血缘关系,但已建立割舍不掉的亲情联系,应予以珍惜。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有抚养、照顾未成年养子女的义务;成年养子女亦有经济上赡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年迈养父母的义务。这不仅是法之所在,亦是情理所求,更是中华民族传统孝老尊亲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追求。本案事关亲子父母关系的存续、丧失,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倾心沟通,意图消除双方隔阂,维持双方几十年来之不易的亲属关系。但被告多年不履行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两原告义务,诉讼过程中亦未积极联系两原告寻求谅解,致两原告心灰意冷,遂坚持诉讼。本案原告张某、刘某抚养被告张小某直至其出嫁,已尽抚养义务。被告张小某亦有义务在两原告晚年给予充分的照顾和关怀,但被告却十多年未与两原告联系,有悖父母恩情,亦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利于正确家庭道德风尚的维护,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二

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依法“带娃”

——张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刘某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1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并由刘某抚养儿子刘某某至成年。

审理情况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张某与刘某于2020年7月生育儿子刘某某,二人作为刘某某的父母,均居住在市区,未与儿子刘某某共同居住,却以委托他人单独照护的方式来履行自己对儿子的监护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主体教育责任”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故对监护人张某与刘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裁定:一、要求张某与刘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优先由其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刘某某;如确实无法与刘某某共同生活时,每月对刘某某的探望、陪伴次数应不少于十次,并及时关注刘某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二、张某、刘某应就刘某某的抚养监护情况共同参与、平等协商,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父母是子女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应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方法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父母无论是否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均应积极履行对孩子的家庭教育责任,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标志着我国全面开启了“依法带娃”时代。本案发出的家庭教育令,系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鹰潭地区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是贵溪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实践,对督促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依法尽责“带娃”,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希望广大家长能够认真学习这部重要法律,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案例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日,申请人王某(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李某系申请人王某之夫,两人结婚以来,双方争吵不断,关系紧张,被申请人李某多次殴打申请人王某。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李某殴打申请人王某,王某报警处理;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李某又殴打申请人王某,王某再次报警处理。申请人王某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相关医疗检查报告单、接处警登记表及受伤的照片。

审理情况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认为,通过申请人王某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医疗检查报告单、接处警登记表以及其本人受伤的照片,结合本院对被申请人李某的询问笔录,可认定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多次争吵,被申请人李某存在殴打申请人王某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被告)李某威胁、殴打申请人(原告)王某。

典型意义

本案存在家暴情形,原告经过法治宣传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向贵溪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裁定书向公安机关、司法局、妇联和当事人所在的村(居)委会等部门送达,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确保了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畅通执行。裁定书发出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案以撤诉结案。贵溪市人民法院通过创新家事案件审判方法,积极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同时贵溪市人民法院以“周淑琴工作室”为依托,通过开展法治副校长进校园、公众开放日、模拟法庭、妇儿维权法治讲座、巡回法庭等形式推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制宣传工作,普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法治宣传让广大的妇女儿童群体了解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深化诉前调解纠纷

创新家事纠纷分流调解机制

——洪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洪某(女)与吴某2019年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同年登记结婚,2020年2月21日生育龙凤胎。婚后,洪某发现吴某存在欺骗行为,无法提供住房,且经常没有收入,加上双方性格及生活理念存在差异,双方经常发生口角。同时吴某对洪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因此分居生活。2021年,洪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离婚。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持续分居至今,2022年2月,洪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了解案情,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为缓和调解现场气氛,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特邀请鹰潭市龙虎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通过“法官+调解员,法理+情理”的方式,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洪某提出离婚,被告吴某同意离婚;二、婚生子女由被告吴某抚养成人,原告洪某自愿给付每月抚养费1500元从2022年3月份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原被告共同所有房屋归被告吴某所有;四、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五、其他无争执。

典型意义

“诉前调书”以“高”效率、“低”成本的特点,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为家事纠纷矛盾化解提供了新路径。该案是鹰潭市法院第一起适用诉前调书案件,是贵溪市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诉源治理”的重要举措,坚持将矛盾化解在诉前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主动适应新形式,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源头,为老百姓提供低成本、更快捷、高效率的多元解纷方案,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原标题:《重磅!贵溪法院发布一批家事审判精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