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谢某隐瞒可供执行债权被判处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日,倪某某与谢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吴江法院审理判决,谢某某应支付倪某某3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谢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倪某某向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江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谢某某对桐乡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相应债权已由桐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并执行。桐乡法院就此案执行到位的款项在扣除该院已知的谢某某债务后,剩余款项172万余元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8月13日发还谢某某。后谢某某将上述款项私下处置,未偿还其对倪某某的债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吴江法院遂于2021年7月5日将谢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1年7月29日迅速立案侦查,查明谢某某为逃避执行,向吴江法院隐瞒其在桐乡法院领取执行款的事实,不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吴江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谢某某作为桐乡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及吴江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从桐乡法院获取执行款后,未主动向吴江法院申报并积极履行义务,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胜诉权利,严重扰乱了执行秩序。吴江法院依法对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予以严惩,有力震慑了其他企图以类似方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
案例二:王某伪造债权文书参与分配被判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案
【基本案情】某纺织公司系吴江法院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江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其名下房地产。王某系执业律师,2018年,其相继在异地法院代理了三件被告为某纺织公司的诉讼案件,后以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向吴江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某纺织公司拍卖款。因王某参与分配的债权疑似虚假,并且被执行人存在资不抵债情况,执行法官当即通过“执转破机制”移送破产审查。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陆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依法登记造册并核查。期间,王某又代理债权人以上述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19年8月,吴江法院组织召开某纺织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会上,部分债权人对王某代理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会议结束后,经吴江法院批准并开具调查令,管理人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对前述三笔申报债权进行核实。经核实,该三笔申报债权所附裁判文书均系伪造。据此,管理人对该三笔债权均不予认定,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王某于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出资购买他人伪造的法院印章后,又自行伪造三份法律文书,其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信誉。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吴江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执转破”衔接机制准确识别,大力整治虚假诉讼行为的典型案件。委托代理人王某企图利用信息不对称,用伪造异地法院印章和法律文书的隐蔽方式,以虚假债权参与分配。吴江法院迅速识破骗局,依法对王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予以严惩,维护了司法权威,并有力警示了该类心怀侥幸以虚假诉讼扰乱法律秩序的不法分子。
案例三:杨某以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拘留、罚款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3日,卞某与苏州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吴江法院审理判决,苏州某公司应支付卞某325568元。判决生效后,苏州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卞某向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江法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苏州某公司在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后,将公司名下一辆宝马牌轿车以1万元的低价转让给案外人王某,后卞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车辆为由向吴江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吴江法院支持了卞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苏州某公司与王某的车辆买卖合同,王某亦迫于执行压力,主动到庭,将宝马车交予吴江法院处置。吴江法院随即对该车进行拍卖、变卖,并最终以273840元的价格成交。鉴于苏州某公司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及在后续申报财产中未如实申报上述转让事实的行为,2021年2月,吴江法院以虚假申报财产为由,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罚款10000元。2021年3月,吴江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决定对杨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在强有力执行措施下,主动向卞某付款41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之诉。人民法院查实后可以依法对规避执行的行为人进行拘留、罚款,严重者甚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本案中,吴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实苏州某公司恶意转移汽车的行为,并告知当事人应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并在最后追回了被恶意转移的车辆,从而实现了债权。同时对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采取了罚款、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维护了司法权威。上述执行模式可以在其他财产不合理转移的案件当中予以复制,具有一定的推广意义。
案例四:沈某拒不履行道歉义务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沈某与某房产经纪公司侵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吴江法院向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关义务。但在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要求下,沈某仍不道歉及赔偿申请人损失。吴江法院将其纳入集中执行专项行动中依法拘传。拘传中,沈某拒不配合,吴江法院向其送达《涉嫌拒执犯罪告知书》,告知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此时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触及的严重后果,态度转变,在微信群中向该房产经纪公司郑重道歉、赔偿损失及律师费1万元,履行完毕判令义务,并当场写下悔过书反省自身行为。针对沈某之前抗拒执行的行为,吴江法院依法罚款5000元。沈某表示接受,并全额缴清。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行为执行附带财产执行的执行案件,主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道歉行为。该行为对被执行人而言,并非强人所难、无法完成的。但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官多次联系督促后,表现出抗拒,拒绝向申请人道歉。被执行人的行为表明,其有履行能力但抗拒履行,如这一行为进一步强化则涉嫌拒执犯罪。在收到《涉嫌拒执犯罪告知书》、听到执行法官释法后,被执行人冷静思考、权衡利弊选择放弃对抗、履行义务,减轻了抗拒执行的情节。执行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的悔过态度诚恳,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有力震慑拒执行为。
案例五:曹某故意隐瞒财产被拘留、罚款案
【基本案情】周某与曹某因安装空调事项产生纠纷,周某将曹某诉至吴江法院,经调解,曹某确认结欠周某安装费45000元,并承诺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但在付款期限内,曹某分文未付,周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吴江法院依法向曹某寄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积极履行债务,曹某均置之不理。后查明,曹某经营着一家空调专卖店且在外存在多笔到期债权,其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执行法官对其进行拘传,拘传后曹某仍然企图隐瞒财产情况,在执行法官通过财产查控系统调取车辆信息后,曹某才承认自己名下有一辆车。曹某假意表示愿意履行并要求法院宽限数日。数日后,曹某未主动履行,反而电话拒接,玩起了“失踪”,针对其隐瞒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吴江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并罚款10000元。曹某最终履行全部债务并缴清罚款。
【典型意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本案中,曹某作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其不主动申报财产、故意隐瞒车辆信息、刻意躲避执行人员,主观规避执行意图明显,吴江法院对其拘留并处以10000元罚款,体现了吴江法院严惩规避执行行为的决心,有效打击了此类案件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对同类案件被执行人产生震慑作用。
案例六:周某恶意出租已查封抵押物被拘传训诫案
【案情简介】周某因未能按期归还工商银行贷款而被起诉,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款项结清日期,并约定若逾期付款,银行对抵押物的拍卖款或者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周某未能按照调解协议结清贷款,工商银行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周某名下抵押物进行司法拍卖。法院在经过现场调查后,启动对该抵押物的拍卖,后该抵押物经拍卖、变卖程序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流拍后,被执行人、案外人将抵押物多次转租,并签订租赁合同以阻碍法院对抵押物再次处置,但未能提交合法占用的依据。执行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转租人、实际占有人拘传至法院,告知阻碍执行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对被执行人予以训诫。实际占有人承诺搬离时间并交纳保证金,被执行人表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抵押物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实际占有人积极配合交付房屋,申请人债权大部分得到清偿。
【典型意义】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不得进行抵押、租赁、转让等处分行为。被执行人明知财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将已查封财产转租给案外人,意图阻碍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妨害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查实后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拘留、罚款,严重者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来稿:执行局
文编:吴玉娇
原标题:《执行在线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