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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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5 01:11

  2011年-2012年,单县法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分别为84件、48件,减、缓、免诉讼费分别为406549元和281904元。通过认真梳理,发现由于对司法救助的对象、主体、形式、案件范围、经济能力认识不一致,导致该项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范围较窄。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集中在赡养、医疗、交通事故、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其它案件很少得到应有的司法救助;从救助对象上看,司法救助的对象基本上只是原告,对相当一部分经济困难的被告则不考虑给予司法救助,造成很多困难当事人无法得到救助。

  方式单一。法院在实施司法救助工作中,主要是减、免、缓交诉讼费和发放司法救助金两种方式。而在实践中,司法救助往往意味着法院经费的减少,因此,法院不得不抬高救助门槛,致使“缓、减”的情况居多,“免”的情况几乎没有。另外,很多困难当事人由于严重缺乏法律知识,即使减、免、缓交诉讼费,又要面临无钱请律师的情况,仍然会陷入无力诉讼的境地。

  经费不足。由于法院办案经费有限,财政拨款的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尚未建立,致使诉讼费减、免的案件少,缓交诉讼费的案件多,大量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无法真正得到救助;另外,在执行案件中,由于执行到位率不高,当事人拿到司法救助金后会终结执行程序,导致救助金无法回流,经费存在缺口。

  标准模糊。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大多来自农村,有些当事人仅凭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一纸证明便到法院要求司法救助,上述机构出具证明时随意性较大,法院对其真实性难以界定,司法实务中亦出现了司法救助不当的现象,造成了国家规费的流失;有些当事人利用职权出虚假证明,妄图骗取救助、少交诉讼费甚至不交诉讼费;另外,由于标准的不确定,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容易产生“人情”救助。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要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对最高院明确规定的十三种司法救助案件类型之外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需司法救助的,应适当予以扩大救助范围;同时,可以考虑对确需救助的被告或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救助。

  要形成司法救助合力。司法救助仅靠法院一家难以承担,应将司法救助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有机衔接起来,联合司法局、政府、人民调解组织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拓宽方式,多渠道、全方位缓解困难当事人的诉讼难题。

  要解决司法救助经费的来源和渠道。要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沟通司法救助进展情况,求得理解和支持,争取纳入财政预算。此外,要不断寻求社会各界的协助,进一步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和渠道,为规范司法救助开展和解决司法救助困难提供根本保证。

  要完善司法救助程序。要统一司法救助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实行流程管理,在具体操作中认真审查和评价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根据案情的轻重缓急,简化手续,尽量解决实际困难当事人的燃眉之急,最大限度发挥司法救助的作用。对于虚报谎报财产的,应撤销司法救助,并予以相应制裁。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