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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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26 00:59

值此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

县妇联、县法院

推出庆三八·平安维权礼包之一

德清县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婚姻是情感的纽带。婚姻家庭关系与人民群众休戚相关,为社会所普遍关注。

县妇联联合县法院共同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与引领功能,弘扬维护和谐家庭社会风尚,彰显司法公正。

多年来,各级妇联积极助力家事审判改革,通过参与家事案件调查、调解、陪审等方式,为促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案件解决作出积极贡献。

案例一、李某诉张某继承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三被告系母子关系,李某的丈夫于2018年底因病逝世,去世时未留下遗嘱。李某与丈夫共生育三个儿子,二人共有存款数十万元,其中部分存款登记在一个儿子名下。张某突然离世后,三个儿子与李某因为继承遗产的问题产生纠纷,李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个儿子对父亲张某去世时的遗产数额各有说辞,未能达成一致。大儿子和二儿子认为父亲生前将部分存款存至小儿子名下,未告诉他们。三儿子否认有代持存款的事情。另三个儿子对于李某今后的生活及养老问题亦产生了纠纷。李某则认为,丈夫张某的存款系其夫妻二人共有,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尚在世故不应分割,且李某希望三个儿子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均能够承担其相应的赡养责任。经法院组织调解,李某与三个儿子就遗产继承达成和解,且三个儿子就李某今后的赡养问题及费用承担亦达成了协议。

法官说法

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张某生前未留下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置遗产。对于张某遗产数额的确定,因各方各执一词,故法院采用司法查询的方式,将张某和李某名下存款进行梳理,确定了至张某去世之日止二人名下所有的存款的一半为张某的遗产。在确定了遗产数额后,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前来调解,虽本案中李某今后的赡养问题不是诉讼请求,但为彻底解决各方当事人的分歧及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在处置时将李某今后的赡养问题也一并处置。

典型意义

继承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往往都是最亲近的家属,本案中李某与三个儿子对簿公堂,一是为了厘清丈夫的遗产继承问题,二是担心自己今后的生活问题。在本案的处理中,法官将继承与赡养问题一并处理,对于承担赡养义务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对于承担赡养义务较少的人则适当少分遗产,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能够调动子女赡养老人的积极性。本案的处理给李某今后的养老生活一个妥善的保障。

案例二、林某诉余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1991年X月X日依法登记结婚,1992年X 月X日生育女儿余XX。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离家外出至今已二周年未归。原告曾于2016年X月X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而再次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的起诉状材料一直无法送达,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家中,询问被告父母被告的情况。了解到被告已两年未回家,连农历春节也不曾回来。法院工作人员又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村委工作人员询问被告的相关情况,查明被告因赌博欠下诸多外债后于2015年12月出走后一直未归。至原告起诉离婚时,被告已离家满两年,期间被告一直未承担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扶养妻子的义务。

本案虽经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但在庭前,法院工作人员已前往被告家中、村委等地详尽调查了原、被告的婚姻状况、生活状况,子女、老人生活状况。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尽义务。本案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的女儿余XX也已长大成年,但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准确对待与维持夫妻生活,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后,原、被告双方又未能积极进行沟通,互相谦让并理解对方的感受。特别是被告在离家外出二周年仍未归,不与原告共同生活,未尽家庭责任与义务,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我国婚姻法准予离婚的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举证被告已离家二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在进行了详尽的家事调查后,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在离婚案件中,由原告一方来举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实际具有一定难度,本案中,因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了详尽的家事调查,确认被告已离家二年以上未归,不尽家庭责任的事实,故采信原告的主张,准许原、被告离婚。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且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一般很难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具有赌博恶习,且离家二年未归,被告不尽家庭责任、不尽夫妻抚养义务,与原告的婚姻名存实亡。为维护妇女权益,承办人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即采信了原告的主张,支持了原告的诉请,结束了原告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但夫妻感情破裂实际上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感情破裂过于抽象,无法直接证明,在现实生活中,如不存在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家暴等极端理由,原告很难提供有利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这也是很多离婚案件,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往往判决不予离婚,而当事人又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的原因。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一份德清县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用于证明被告已离家出走两年未归的事实。承办法官在看到起诉状及案卷材料后,及时进行了家事调查,证实了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在本案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也判决了准许原、被告离婚。依职权进行的家事调查,有利于详细了解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帮助法官形成完整的心证过程,还原过于抽象的形式概念,了解案件的始末。在本案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因被告缺席而简单地驳回原告诉请,而是尽可能地去调查案件事实,最后帮助原告尽早走出了这段不幸福的婚姻。

图片来自网络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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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庆三八|德清县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