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某诉李某借款纠纷案看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5-25 05:28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1月23日。张某于2014年1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100万元。2015年1月23日借款到期,李某未能按时还款。经张某多次催促,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拟向法院起诉。问,应该向那个法院起诉?

律师观点

上述案件的《借款协议》属于借款合同,是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我们主要针对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如下分析: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例外情形,即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四种情况,概括起来就是被告死亡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总之,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

第二,借款合同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当履行地点不明确时,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由此来看,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即出借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在本案中,管辖法院应当为被告李某住所地法院或者该借款合同履行地法院。而双方当事人没有对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故张某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住所地法院同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若张某提起诉讼,张某、李某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即原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