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咖坐堂:民法典逐条讲解(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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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3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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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法条解读】

非法人组织一般需要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有适当的活动场所。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均须有管理人或者代表人来代表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具体来说:

1. 非法人组织须是具有稳定性的任何组织体。也就是说理论上,这应该是一个人合组织,我们一般认为公司是一个资合组织,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实既是资合,又是人合,所以有时候很难完全分清楚。

2. 非法人组织须设代表人或者管理人。就是说应该有场所,有代表。

3.非法人组织对外须以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不能以个人或者代表个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解析】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解散情形的规定。

1.原因特定。法定解散和约定解散。这里涉及到了章程解散,章程是一个法人或者非法人机构的最高宪章,其中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章程中约定的解散事由或者情形出现的时候,非法人组织解散。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这相当于公司中的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因为股东(出资人)具有最高的权力,所以有权决定是否解散。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到底有哪些情形呢?这里主要是涉及到一个问题,因为我们上面曾经提到过我国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基本已经囊括。但是随着非法人组织的出现,特别是个人合伙企业,以及中外合作企业,这类单行法对于非法人组织有着特别的规定,所以在适用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法条解读】

非法人组织清算,是指处理该组织的各项未了事务和剩余财产,最终结束该组织所有法律关系、消灭该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和毕竟程序。清算期间,非法人组织的人格并不消灭,只是权利能力被现定于清算范围内。根据本条规定,非法人组织一旦解散,必须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一般为投资人或者开办人。(强制清算除外)

清算程序与公司清算基本相同:清理财产、清理债务、处分财产、编制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本编第三章第一节是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所以如果当上述规定仍不足以适用和解决问题的话,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也是可以适用的。

原标题:《大咖坐堂:民法典逐条讲解(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