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涉及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权限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原标题:《【疫情防控】依法防控新冠疫情明白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