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借款还是赔偿款?因一张 “收条” 引发的借贷纠纷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6-16 11:28

是给付了的赔偿款

还是有人借钱不还?

一份有瑕疵的“收条”

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农药纠纷变借贷争议

李某是农药销售个体经营者,王家某是果农。2024年7月,李某以王家某向其借款2500元未偿还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老板人民币2500元,两年内归还。此据,经领人王加某,2022年6月29日。”

被告王家某辩称,李某出具的上述“收条”并非王家某本人所签,“收条”落款处名字“王加某”与被告姓名“王家某”不一致,并强调自己并未向李某借钱,该笔款项实为赔偿款。李某销售的农药导致王家某和村民赵某的果树受损,经协商,李某同意赔偿王家某2000元、赔偿赵某500元。2022年6月29日,王家某和赵某一同到李某家中,王家某出具了一张收到赔偿款的字据后,李某当场转账2500元给王家某,随后王家某将500元给了赵某。

法院:“收条”存在瑕疵

原告证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为证实被告尚欠其借款2500元,向法院提交了“收条”及转账记录。原告认为是借款,但是出具的是“收条”,落款是“经领人”。收条、经领人的意思不仅可以是因为“借到”,还可以是因为其他的法律关系导致的给付。因此,原告提供的该“收条”存在瑕疵。

被告王家某向法院提交了微信主页、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等相关证据。证人赵某表示,因原告销售的农药导致其与被告的果树受损,被告出具赔偿收条后,原告向被告转账2500元,被告随后将其中的500元转给自己。被告出具的证据与证人证言基本能够相互印证。原告也认可二人前往自己家中领取款项的事实。因此,法院对赵某的证言予以采信。

王家某提出的抗辩理由合理且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而李某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与王家某、赵某的借贷关系成立。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李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5年2月,李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是维护权益的重要证据。在向他人出借资金时,无论对方与自己关系亲疏,都务必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借条。合同或借条的内容应当规范、全面、明确、具体,杜绝任何歧义。

来源:CCTV今日说法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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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借款还是赔偿款?因一张 “收条” 引发的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