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一时难以查明  先行判决退还履约保证金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6-16 11:28

先行判决制度在及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破解合同僵局、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近年来,铜山法院在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案件审理中积极适用先行判决制度,聚焦“矛盾症结”,巧用“分段解纷”,通过先行化解部分争议,打破施工合同履行僵局,推动全案实质化解。

工程价款一时难以查明 先行判决退还履约保证金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被告C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承办法官 刘宝玉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区域楼房的劳务工程,工程劳务费按实际建筑面积以及承包单价结算。原告A公司进场施工并向被告B建筑公司支付保证金30万元。施工过程中,被告B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并退还保证金5万元。后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多份结算单、审定单、工人工资协议、保证金退款协议等。因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经多次结算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B公司支付劳务费及逾期支付利息;判令被告B公司返还履约金;判令被告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B公司认为建筑劳务承包协议内容未实际履行,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为总工程量的40%,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无依据。

审理结果及后续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通过鉴定确定,一时难以结案。但被告B公司对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及退还均无异议,且案涉工程早已完工,双方已经签订保证金退款协议,案涉履约保证金具备退还条件。故先行判决被告B公司退还原告A公司履约保证金25万元。因案件未全部审结,故案件受理费暂未处理,待剩余诉求审理完毕后一并处理。先行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后因鉴定及其他原因,该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该案裁定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是建设工程领域先行判决的典型案例。原、被告双方对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承包单价有争议,双方之间的结算单、审定单内容有较大差异,工程价款一时难以查明,但对履约保证金的事实无争议。为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钝化双方矛盾,缩小争议范围,避免损失扩大,承办法官在简易程序内就履约保证金先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