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案例分析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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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7 05:02

“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小编整理了一些审理涉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广大女性合法理性维权作出提示。案例内容涉及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处理、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承担、离婚协议的履行。此为第四期。

不起诉离婚,妻子可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

案情简介

王某(女)与卢某(男)系夫妻关系,王某现每月仅有生活补助600余元,医疗费用可按照“一老一小”医保政策予以报销,无其他收入来源;卢某现每月有退休工资3800余元,企业补助100余元。2013年,王某与卢某取得两套一居室安置房屋,房屋装修后其中一套用于出租,房屋租金由卢某掌管,另一套自住。卢某因打工需要,长期在外居住。王某患有脑梗死恢复期(左侧颈动脉系统)、脑动脉硬化合并高胆固醇血症、高血压、糖尿病、胆囊息肉等多种疾病。现王某起诉要求卢某支付扶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卢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无足够经济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卢某向王某支付一定的扶养费于法有据。根据王某实际生活所需的合理部分,同时考虑卢某的生活现状和经济承受能力,扶养费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双方收入、卢某已经负担的费用情况等予以确定。

不起诉离婚,夫妻一方能否起诉另一方支付扶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也无论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如何,夫妻之间的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夫妻扶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某种原因致使其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而另一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必要的其他开支,如基本生活费、支付医疗费等。当夫妻一方没有收入、缺乏生活来源,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一方可向法院单独提起扶养费的诉讼,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置条件。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扶养权利人一方的实际需要、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夫妻扶养费的给付标准。

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条件是什么?

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即使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一方仍应向经济困难的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人归各自所有,并不影响夫间扶养义务的履行。当一方的个人财产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时或一方患有重病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也不得以对方处有一定数量的夫妻共同存款为由,拒绝给付扶养费。从保护生活困难一方的生存利益出发,人民法院只要能够确认生活困难一方对夫妻共同存款去向的解释存在合理性,就宜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将双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留待以后的离婚诉讼中解决。

结婚时间短能否成为拒绝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的理由?

夫妻双方负有的相互扶助和供养的义务称为扶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该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在婚姻关系有效持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夫妻扶养义务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不允许当事人凭自己的意志进行自由选择和变更。因此,结婚时间短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的理由。

图文及案例分析来自法暖家事

原标题:《三八维权周|妇女维权案例分析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