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非法集资套路深 加强防范别“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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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7 19:03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非法集资逐渐增多。很多的是打着“私募基金”“养老产业”“区块链”等名目为幌子,宣称“稳赚不赔”“高额回报”“月入三万”,他们利用受害人想要短期致富的心理,诱使受害人投资,骗取钱财。非法集资不仅给广大群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案例速递

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邱某以高额利润或利息为诱饵,虚构合伙接订单、生意周转、共享单车库项目等事实,通过投资或借款的方式,利用“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融资。刚开始邱某吹嘘其做的生意利润高风险小,而实际是将融资来的资金大部分用于个人开支、偿还个人债务,只有极小一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根本无法兑现高额回报的承诺。2018年,为了融得更多的资金,邱某成立了锦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并利用该公司名义继续向外融资。该公司从成立至案发只有一笔经营业务,无正常经营活动。为了维持资金链条,邱某借新还旧,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至案发共吸收资金人民币4761.07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关于非法集资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一般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罪名。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它有哪些特征?

1.非法性。非法性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募集资金,主要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利诱性。利诱性是指集资人承诺向集资群众提供货币、实物或股权等利益回报,利诱集资群众将资金给付集资人。

3.社会性。禁止非法集资犯罪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所以非法集资犯罪具有鲜明的社会性特点,表现为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公开性。公开性指的是通过公共宣传方式募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人签订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谓的生产经营活动来伪装,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编造虚假项目、商铺返租等形式吸收公众存款,承诺高额固定收益。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骗取群众的信任。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

公职律师提醒

非法集资套路深,要准确识别非法集资,我们要“一看二思三问”,加强防范谨防“入坑”。一是看主体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看宣传内容是否夸大宣传含有或暗示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看经营模式是否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二是多想想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和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三是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不要头脑发热,多问问家人、朋友和专业人士的意见,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不要被不合常理的高额回报带进非法集资的坑里。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未成年犯管教所(案例分析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岳治宇提供)

原标题:《【公职律师说法】非法集资套路深 加强防范别“入坑”》